首页 >> 振强案例

振强案例

【振强说法】期待着“药酒案”第二季:虚假广告罪 作者:郭鹏

今天,对于谭医生而言,是人生的一次转折,重获自由。

今天,对于中国法制而言,是一次进步,虽然之前有人做错了。

今天,药酒案的剧情反转,在捍卫舆论监督权、发声权利的国人拍手叫好之时,也许,我们应该思考的不仅仅是谭医生该不该被“跨省”,更是为什么一个因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两千多次的企业却没有被立案追究过刑事责任,反而可以让公权力机关做枪手?

我们注意到,谭医生因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被逮捕,而具有粉刺意味的是,紧随其后的第二百二十二条的罪名叫做“虚假广告罪“。说实在的,作为一名法律人,到现在还没彻底弄透彻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证据的证明标准。但是,对于”虚假广告罪“的理解也许就显得”小儿科“了,看看刑法的条文,具有正常阅读能力的人也许大都可以理解其要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人会问,“情节严重”是指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给出了答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即便我们假设某药酒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十万,假设某药酒公司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累计没有达到二十万元,假设某药酒从未毒害过消费者造成伤残甚至死亡,难道因广告违法被行政处罚的两千多次是在每隔两年罚一次、一共罚了中华上下五千年?所以才不够追诉标准的第(四)项规定?

事实摆在那,法律搁在这,为什么没有人管?至少有犯罪的嫌疑吧?为什么从来没有人调查过?此事件,暴露了我国不同地域间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结果的信息共享滞后,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侦查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不畅。更是暴露了地方保护主义、选择性执法的存在,金主至上也许并非是极个别现象。

既然前两天某地公安还发公告称自己秉公办案,小状就期待着真的秉公法办一回虚假广告罪。

此事,正是映了前几天还在朋友圈热转的段子: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人在做,天在看。自媒体时代,没有掀不开的锅!


郭鹏律师,江苏振强律所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读法律硕士,曾在公安机关侦查岗位工作多年。擅长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担任江阴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15190338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