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强说法】药监系统勿再迷茫 资管新规可作借鉴 ——一个旁观者眼中的资管新规 作者:姚铮
药监系统勿再迷茫 资管新规可作借鉴
—— 一个旁观者眼中的资管新规
临近七月末,“长春长生”成了从中南海到市井街头关注的重点,“疫苗”一词也成了各大板块的热词头条,而以高俊英为首的十八名犯罪分子也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缘何如此,不外乎是事关国计民生。然而,在如此热闹的氛围中,监管部门再次失声,既无声明,更无表态。一时之间,民众对于监管层的态度也是莫衷一是。也难怪监管失声,因为确实事态严峻,多说多错。真的是这样吗?看看人家银保监会、证监会的速度和力度。自十九大以来,各项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举措接踵前来。当然,其中足可以作为药监系统参考的重头文件便是2018年4月27日由央行等各部位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
一、资管新规颁布的时机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新老事物交替是必然的规律,而针对同一事物的监管规则也必然随着时代的前进以及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共和国虽立国六十载,但金融监管对于决策者来说依然是个新课题。我国在新千年之后盛行的金融领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也正是为了应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而采取的相机之策。然而,新千年新气象,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逐步迈入了移动互联时代。这不仅是一个新观念不断涌现的时代,更是一个新生事物不断迭代发展的时代。科技的进步带来了生活的便利,而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我们可以足不出户,买遍全球。而主导这一系列新变革出现的,并不是传统的金融巨头,也不是政府的金融决策层,而是以BAT为代表的民营互联网巨头。
互联网巨头入局金融,各类实体大佬也紧随其后,一时间各路英豪纷纷抢滩互联网金融这个新领域。那些曾经作为地位与身份象征的白金信用卡似乎不再那么吸引眼球,反而是智能手机上的这个宝、那个贷,成为了时尚名词。似乎是只要有资源,就能做借贷,只要有客户,就敢做金服。互联网金融进入门槛之低,最终导致,群魔乱舞、贻害无穷。
这个时候,我们才发现,之所以禁止不了“现金贷、校园贷”,不是啥技术问题,而是监管问题。因为银、证、保三家都有权力壁垒,越权无效。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融入市民生活,再加上法规监管与行为监管的缺位,各类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也愈发成为社会大众不可承受之重。我们经常会在各大金融机构看到各类警示性标语,如“非法集资贻害无穷,请保护自己的钱袋子”。这类警示性标语或许能够或许能起到预防性的作用,但收效不大。最终,在近两年一系列诸如“广发行萝卜章”、“丹东港重大债务违约”等金融大案爆发后,监管层意识到了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危机。而资管新规正是在顺应这一历史潮流的情形下诞生的。
二、资管新规都说了些啥
通过近半年的酝酿,资管新规的正式版本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通过在征求意见期间的多方博弈,正式版本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很多的柔性化处理。修订后的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资管业务定义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2、合格投资者门槛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3、公募私募投资范围
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4、分离操作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5、刚性兑付的定义
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6、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7、分级限制
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8禁止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9、智能投顾
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10、过渡期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
三、资管新规颁布的意义
资产管理这样的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已经普遍存在,然而由于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所以现行的规范资管行为的法律文件的级别往往仅停留在法规或规章一级。尽管如此,资管新规的现实意义不容小觑:
1、打通“分业监管”的壁垒,给资管行为建章立制
长久以来的金融业分业监管模式在生活中确实产生了各式各样监管问题,缺位、错位问题导致的各类金融乱象已经在全社会引起了混乱。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者肩负重任,需要转变的不仅仅是监管态度,更重要的是监管规则。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金融业分业经营早已成为历史,不仅工农中建交五大行有各自成体系的金融集团,连平安系、招商系也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民营金控集团,更遑论阿里系、腾讯系等互联网金控集团。而已经出问题的“德隆系”、“明天系”、“安邦系”、“海航系”等已经充分暴露出法律失范、监管缺位的严重后果。资管新规的最终落地,也确实开启了强监管、严规范的大门,成为了金融领域打响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第一枪。
2、树立“强监管”理念,让“监管姓监”
原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的相关案件已经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教训应当是深刻的。堂堂保监会主席最终沦为监管俘获的对象,这也确实说明了监管塌方现象的普遍存在。不过,十九大后中央金融领导机构的人员配置可以说明,对于金融体制机制改革,中央是下了决心的。而资管新规的落地,也正是给监管者撑腰助力的,是监管者真正树立监管意识、提高监管素质、创造监管佳绩的有力武器。
总之,作为一名旁观者,资管新规的落地确实是意义非凡的,而作为医药系统的监管者能不能有同样的监管意识,值得关注。民生无小事,点滴可安邦!
姚铮律师,执业证号:13202201010926611,事务所执业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擅长民商事法律事务,对企业经济纠纷,合同法、债权债务纠纷及普通民事法律纠纷等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经验。担任江阴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认真勤勉,谦和耐心。 联系方式:13626239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