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强说法】“范爷”逃税问题律师解读 作者:肖田
北京时间2018年10月3日10时许,新华社法人微博“新华视点”发文披露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案最新进展。
作为吃瓜群众,我们知道2件事即可:
一、范冰冰这次基本平安着落。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法律问题,即逃税罪的特殊之处在于,根据我国刑法201条,入罪需要有一个前置性的条件:本次案发前因逃税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而范爷是没有这类前科劣迹的,因此只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含罚款),就不要坐牢了。
从上述“新华视点”发文披露内容看,范冰冰个人及其关联企业,此次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人民币8.83946亿元。对于这个数字,对于范爷这位1996年即出道、红遍大中华地区的一线女星而言,虽然根据2017年胡润中国富豪排行榜,前1005位(第1005位的财富数额在人民币44亿元)都未出现范冰冰的名字,但根据自2004年发布的福布斯中国名人榜来看,2003年到2016年,范冰冰收入11.905亿元。因此这个对于普通人来说的8亿多的天文数字,对于范爷而言,还应该在承受范围。
只是打击不小,经济上,多少年可能白干了;演艺事业上,很多戏、公告等盈利大项目可能就做不成了;精神上,一夜回到解放前的赶脚,大家都懂的。
二、范冰冰的经纪人要倒霉
“新华视点”指出: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上文出现的“牟某广”,经查询范冰冰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无锡唐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发现该公司高管中有一位名为“牟恩广”的董事,“牟恩广”作为股东或者高管参与了与范冰冰、李晨有关联的多家公司,相信新闻报道中的“牟某广”即“牟恩广”。当然,网传范爷的经纪人另有其人,当然实际情况不得而知,至少此牟为该案中范爷涉及税务问题的经纪人,且是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主要责任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隐匿财会凭证的行为。即以各种方式将公司、企业的有关财会凭证转移、藏匿或隐瞒起来的行为,违反我国《会计法》第 35 条规定。二是故意销毁财会凭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擅自毁掉应当保留的财会凭证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第 23 条、 2015年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与定期2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两种。如企业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计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30年;会计账簿中的明细账保管期限亦为30年。公司、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法定保管期限毁掉财会凭证的行为,无论属于何种原因,都是故意销毁财会凭证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上述两种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关于本罪的主体,大家会有很多联想:范爷与其最重要的经纪人穆晓光没有参与吗?李晨同学与此事有关吗?至少从现在的新闻报道来看,范、穆、李都暂时安全。但无论是谁,刑事处罚的结果都是不能承受之重。
因此,企业风险无处不在,尤其是法律风险。有人说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里面,就在在去往里面的路上。从范爷落难看,此言不虚矣。
防范未然吧,中国的精英们。
①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②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③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作者简介:肖田,男,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无讼作者,80年生,湖南韶山人,南京河海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十年公安派出所、刑侦、经侦、法制、特警等多办案部门从业经历,数次立功授奖,发表文章若干。致力于用简单、生活化、形象的方式说明复杂、枯燥、深奥的法律问题,寻求最快、最短、最高效路径解决法律难题,工作语言英语可选,多从事企业家及个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及个人刑民商跨界法律事务、刑事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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