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想】精细化法律服务不是法律服务的AI化 作者:姚铮
——写在游览香港高等法院之后
一、引子
2018年12月10日至15日,本人来到了神游已久的香港特区。本人最初的打算应该是像大多数陆客一样逛吃一番,满足口腹之欲,游览地标景点。然而,在到港后偶然与中银香港的员工的一番简短对话之后,本人将之前的攻略计划全盘推翻。
到港的次日,本人有幸成为香港高等法院公众聆听的一名成员。本以为可以旁听人员的身份近距离的领略一下法官(裁判官)阁下的风采,然而,辩方律师所出示的一份有关被告人身份的证明,使法官大人宣布休庭,隔日再审。
本以为此次香港高等法院之行将以这种方式完结的我,却在不经意间听到了几个在港大研修法律的大陆学生的交谈。我饶有兴致的聆听行为引起了其中一位讨论学生的注意,在简短交谈之后,我发现他竟然曾经在重庆读法律本科。于是,我这个曾经也在重庆研读法律本科的中年学长便加入了一众年轻法律学子的研讨。虽然由于法系的不同,有很多法律实务问题我们只能在比较法层面进行理论范畴内的粗浅讨论。但对于精细化法律服务问题,我们几乎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首先,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不论是香港还是大陆,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必将重于实体问题,注重法律服务的细节不会因为政治、社会、意识形态等因素而有任何影响;
其次,程序的价值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最大的体现,因此,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不论是否作为定案证据都必须呈堂,在此过程中精细化法律服务有了用武之地;
最后,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的主体是人,AI 充其量就是一个辅助工具,人这个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绝对不能被AI化。
二、精细化法律服务的外延(定义)
对于已经习惯了通过百度查询获得新词定义或者非要查询权威书籍、权威人士得到权威答案的人来说,精细化法律服务只能是“精细化”以及“法律服务”两个关键词的叠加,到目前为止应该是没有任何官方定义的。然而,在经过与年轻法律学人的探讨之后,就我的粗浅理解,所谓“精细化法律服务”,应该涵盖了这样一些专业人士或者平台组织——即具备不同专业领域法律知识,并能结合实际需求提供最优法律服务的个人或者组织所提供的具有专业化、订制化以及人性化的法律服务。
三、精细化法律服务的内涵(性质)
当然,提到精细化,百度或是谷歌所能给出的搜索结果只能是“精细化管理”、“精细化公证”以及“法律服务”等关键词所能涵盖的内容,虽然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并不能够找到本人想要的答案。
这个时候,我会想起曾经前往北京参观的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当然,不可否认,天同确实有其过人之处,还有一些所谓的“红圈”所也确实是行业翘楚。这些事务所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模式也确实称得上“专业化、定制化”,我甚至在其中看到了上个世纪福特公司所主推的泰勒模式以及埃隆。马斯科的特斯拉量产模式的身影。简单地说,就是把法律服务极度的程式化、量产化。
不可否认,在移动互联兴盛的当下,人工智能(AI)似乎被认为是新时代飞速发展的助推器和加速引擎,其威力在深度学习的加持下日渐强大和不可逆转。按照新晋浙商总会会长、阿里集团现任董事局主席马云先生的话说,在AI时代,最引以为傲不再是IT,而是DT。在这样大环境之下,法律服务的AI化似乎是不言自明的,无讼的1.2亿元的私募融资就是生动写照。
那么问题来了,借助AI技术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是不是就是精细化法律服务呢?
在本文中,因为实践分析和科学论证的缺失,本人并不能给出任何可以称得上结论的东西,仅以香港高等法院的庭外讨论作为内容阐述,即所谓的精细化法律服务更多的应该是具有如下因素:由人提供的、站在人的视角、以服务对象的人的最终需求为基础和目的、切实体会服务对象感受的专业化法律服务。
四、精细化法律服务的误区初探
精细化法律服务可以说是一个较为新颖的事物,它跟以往所谓的专业化法律服务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由于本人的专业水平限制,并不能够提供足够深入且详细的理论区分,只能在浅尝则止的层面上对于精细化法律服务的认识上的误区进行简要的说明:
1、脱离法律服务基本技能的所谓的“纯技术法律服务”
这种情形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高端的服务模式是向所有潜在的客户推销各类的有偿法律服务软硬件设施,并号称依托大数据,能实现高效率的线上线下一揽子问题解决方案,低端一点的无非就是“网页搬运工”。这些以“精细化法律服务”作为的服务口号的个人和组织存量极大,而且这些服务的提供者往往并不具备最基本的法律服务知识与技能;
2、“批零兼营、低价揽客”的法律服务中介平台
我们经常能听到不少类型的推广信息,其内容包含:免费法律咨询、超低价代理案件等,这种中介类似于房产中介,可以视作居间组织,但最终法律服务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3、强行在法律服务中照搬行政管理或者公共管理的模式
不可否认,精细化管理可能是网络搜索中的高频词汇,也是各类管理书籍的热点内容,尤其是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方面。然而,精细化管理可能更加强调客观上的考核评价功能,而精细化法律服务可能更加强调服务对象的主观感受(或者说是体验式感观);
五、AI技术的必要性分析
AI技术在法律服务领域的渗透或者应用是不争的事实,且没有必要对其细思极恐。
之所以说在精细化法律服务方面,成熟的AI技术是必要的,主要理由如下:
1、成熟的AI技术在法律咨询、案例分析、规范适用等方面确实是有不少助益的;
2、成熟AI技术的存在也使得法律工作者在案件预判、数据统计等方面收获颇丰,也从另一个方面极大的节省了的诉讼资源;
3、同时,成熟的AI技术也使得公平审判从理论原则成为一种实践常态。
六、精细化法律服务的主体是人
精细化法律服务的主体是人这一观点有其必然性,理由如下:
1、解决纠纷的法律体系是由全体人民制定并由全体人民遵行的,任何法律规则的最终适用也只能由作为人的裁判官加陪审员共同确定;
2、只有作为服务接受者的人才能对于法律服务精细化与否提供最终的结论;
3、AI 技术由人类发明和维护,且无论发展到任何时候都会缺少一样东西,那就是人性;
4、即便精细化法律服务由所谓的AI技术衍生品所提供,但只能是服务提供者的所有人成为最终的受益主体或者是责任主体
七、结语
在这个到处可见AI、大数据等词汇的时代,本人极度认同与时俱进的积极意义,但是从本文的引子部分可知,裁判官最终决定休庭既是出于对法律程序的敬畏,更重要的是认同辩方律师所提供的精细化法律服务。细想之下,原因其实很简单,即便香港法律再重视程序,也不可能任意由裁判官宣布休庭,一定是辩方律师所提供的证明使得休庭成为法庭程序不可回避的程序选择,才最终使得本案隔日再审。这从侧面反映了辩方律师的工作一定是相当细致,即便其通过AI技术的辅助得出了某些结论,也是在与服务对象的反复磋商并最终在说服服务对象的基础上于庭上提交上述证明的。
文行到此处,回望之,似乎缺少逻辑关系。那么,最后便以一则逻辑学的选择题作为结尾:那就是,到底是“一切,切切不可一刀切”还是“切切不可,一切一刀切”?
姚铮,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同期获得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学位。2010年正式执业,主要服务领域涉及基础民商事法律纠纷,劳动人事争议法律纠纷,婚姻家庭法律纠纷,合同法律纠纷,刑事法律纠纷。自2011年起参与基层自治组织公益法律服务,现为江阴市澄江街道革新社区公益法律顾问,江阴市大学生创业园公益服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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