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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案例

【律师随想】金融期待立法 作者:姚铮

一、源起

今天来到了久违的宜兴市,在办完了相关工作后,我来到了某银行网点办理最为简单的取款业务。在此过程中,银行的工作人员相当热情的为我推荐了几款较为红火的理财产品。在经过了几番交流过后,工作人员黯然所失的转向了下一位潜在客户。此时,我猛然意识到,原来举世瞩目的2018年即将结束,又到了一年一度年终冲量时节,更何况今天还是平安夜。

说实在的,2018年于我来说是一个特别一年,这一年我第一次尝试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这一年我第一次在异地法院成为原告代理律师,也是这一年我去到了神往已久的香港特区。


当然,这一年,金融领域的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可谓不多,产生的影响不可谓不深远。比如,金融防风险已经位列“六稳”工作的次席,且位列“三大攻坚战”之首,以及金融领域的各类爆仓、爆雷令人烦不胜烦。然而,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利用空余时间浸淫诸如《财经》、《财新周刊》、《彭博商业周刊(中文版)》等财经杂志一年后,我突然意识到,在金融领域,确实存在这样一个现象——“法少规(章)多”。

可能有人会说,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法。不可否认,理论法学确实告诉我们,规章以上皆可为法。然而,“度娘”与“讼哥”(本人对无讼app的戏称)用一组数据告诉了我,我观察的结果是对的,截止到20181130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金融类法律共计十部,而金融类或类金融行政法规、各类规章共计4000余部。用卷帙(zhi)浩繁来形容金融规章一点也不为过,且其中不乏重复与牴(di)牾。当然,这里面更多是业务指导规则、规范指引等程序性文件。我并不觉得,此类文件可以称之为法。

 

二、金融立规的合理性

所谓“存在,即合理”,虽然在我看来绝大多数金融类规章并不是法,但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存在丧失合理性基础。

在我看来,它们的存在至少在以下方面有其合理性基础:

1、金融法规、规章具有灵活应对新生事物的先天优势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改革的纵深化以及发展的多元化不断推进,在各行各业都在面临新问题,这一现实场景也在金融领域不断上演。ICO”、“CDR”、“MLF”等一系列熟悉又陌生的词汇通过互联网很不经意间就涌现到大众的面前。戏谑的是,可能很多人在还不清楚“ICO”是什么的时候,中国政府就已经宣布其违法了。这足可以说明,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更迭速度之快。面对这种场景,指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及时制定法律以规范运营管理、明确权利义务是不现实的,因此,金融主管部门的及时立规就是非常必要的了。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利用其庞大的组织体系、舆情体系在第一时间将中央文件精神转化成金融法规、规章,并及时传达至全国各地,并在第一时间内处置突发事件。

2、金融法规、规章往往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极具可操作性

金融法规、规章来自于应对实践。所以,在文件内容层面,一般都是以事件定性、操作指引、违规处罚等程序性的用语进行编纂的,其中很多的内容往往就是应对个案的预案总结。而且,这类文件的正式颁行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在此期间,金融领域内的各路精英都会成为其论战的参与者。故而,当一部金融法规、规章面向社会大众的时候,往往不再是象牙塔语言的堆积,而是大众化经验的聚合。因此,此类文件的可操作性极强。

3、金融法规、规章可以作为金融立法的必要参考

须知,成文法国家的立法一般都是在总结经验和适度超前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金融立法更是如此。所以,通过金融管理部门的先行先试,在实践中总结发展经验就成为了应有的选择。正如我国的《证券法》的修订,便是在适度参考证券领域相关改革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


 

三、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不可否认,通过金融立规,国家在金融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立法、管理经验,也及时的处置了一系列重大的金融违法案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在大量适用金融法规、规章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1、金融法规、规章尽显重复抵牾共存

就以从2017年底开始受到广泛关注的“资管新规”为例,起初,在试行版中,监管层为了落实中央的“三去一降一补”的精神,立场坚定、措辞严厉。然而,在20184月的正式版颁行后,业内人士明显感觉刚性锐减。原因当然有“危机公关”的因素,也确实存在杀伤力过大之嫌。一部规章的试行版与正式版之间都能出现如此大的变化,更遑论不同规章之间。之所因如此,无非就是在于金融法规、规章在制定层级和程序上相较于金融法律有着极大的随意性。

2、金融法规、规章凸显分业监管乱象

不可否认,金融法规、规章确实成功的应对了一系列金融领域的危机。然而,分业监管模式下,部门之间勇于争权、怠于担责,导致规则之间冲突增多、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越位缺位同时存在。这也就导致了这样一种怪现象的产生:证监会不能监管“平安人寿”,保监会不能监管“平安银行”,银监会不能监管“平安证券”。监管部门大权在握,又缺乏外部监督,监管俘获、监管套利等一系列金融腐败问题不断滋生,最终项俊波、姚刚的落马为金融机构改革来开了序幕。

既然金融立规有局限,那么金融立法是否有必要呢?个人认为金融立法还是存在以下几点优势的:

1、金融立法可以解决金融监管各部门间难以协调的基础性问题;

2、金融立法可以明确央地、部门的权力界限;

3、金融立法可以为司法、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指引;

4、金融立法可以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保护民众的知情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

有鉴于以上情况的现实存在,金融立法势在必行。而且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部门不仅要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更要切实征询民众意见,在重点突破、适时推进的基础上及时完成金融立法,清理金融规章。



四、尾声

    通过各类媒体,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句话,那就是“民生无小事”。这是谁说的,已经无关重要,但却说出了实情。而金融更是民众无可回避的重要民生领域,金融事件与民众的利益更是息息相关。2018年一系列的重大金融事件的发生以及一系列金融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央政府向着改革深水区不断迈进。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我很有幸的享受这一切。

这时候,我突然想起在西南政法大学聆听来访的杨良宜先生所讲的一句戏言,“我刚到大陆时,常听闻有些法律人士说,我只懂法律问题,不懂业务问题。”他的戏言在现在看来,其实是道出了一个不争的现实:那就是中国需要完善的法治环境,更需要大量的专业法律人士。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同期获得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学位。2010年正式执业,主要服务领域涉及基础民商事法律纠纷,劳动人事争议法律纠纷,婚姻家庭法律纠纷,合同法律纠纷,刑事法律纠纷。自2011年起参与基层自治组织公益法律服务,现为江阴市澄江街道革新社区公益法律顾问,江阴市大学生创业园公益服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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