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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想】“权健帝国”崩塌启示录 ——浅论企业违规违法惩戒记录公示的必要性 作者:姚铮

2019年的元旦刚过,一场轰轰烈烈的整治行动震惊全国。这场运动中,在医疗保健领域已经叱咤多年的权健集团轰然倒下,同时该集团的实控人——束昱辉——也跌落神坛。这一重磅消息所产生的冲击波丝毫不亚于前些天最高院案卷神秘丢失案,在民间的回响也是久久不能停息。

一、因束昱辉案产生的几个疑惑

该案的性质为何,这个问题无需多论。作为一名律师,我只有几个疑惑。

疑惑一,在束昱辉以“全国高科技健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健委”)”作为其原始积累平台时,监管机关在哪里?

从已经公开的材料以及各新闻媒体的披露来看,“高健委”这个平台对于束昱辉和权健集团来说,有着无比重要的作用。正是借助这个打着原国家科委、教委、中科院、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唬人旗号的“高健委”,束昱辉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200412月,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天津武清区成立,这是权健位于江苏盐城大丰的权健华东总部落成之前,权健集团最重要的集结地。自此开始,权健两个字开始“火”遍中国。它不仅让全国民众的知道啥是“火疗”,它也从曾经的中超老牌二流球队“天津泰达”手里取得了冠名权,并通过一系列的资本运作,将曾经的国足队长李玮峰招至麾下,并让天津权健闯入了亚冠。一时间,权健和束昱辉迈向了巅峰。2015年,一则来自民政部的公告称,“高健委”为非法组织,对其予以取缔。这个消息好像并未在社会上产生多大的影响,相关的监管机构好像也没有更进一步的措施跟进。2019113日,束昱辉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被批捕。时隔四年,束昱辉最终进去了。然而,如果2015年,在民政部发布公告后,相关的监管机关就能够立即进驻调查,那么是不是就不需要“丁香医生”了,也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辜的生命不治身亡了。

疑惑二,2012年,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直销人员曾被法院认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此时的监管机关又在哪里?

据《财新周刊》披露,孟某于20084月在天津加入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最终,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和提高销售业绩,孟某于2009年成为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团队“人人系统”的最高领导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000人,非法获利所得230余万元,最终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63万元。然而,即便是如此,权健集团和束昱辉也仍然没有受到影响。权健集团继续在开疆扩土,束昱辉也不断获得各种荣誉的加冕。据称,束昱辉在案发前的社会头衔包括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天津市工商联执委、天津市商会副会长、天津市河西区政协常委等。不知是不是因为如此之多的头衔加冕,使得监管部门投鼠忌器。并最终造成监管缺位。

其实,所谓的疑惑还有很多,在众多疑惑之后,似乎产生了一些想法。

二、企业违规违纪惩戒记录的公示必要性

在研读了各媒体对于权健事件的解读的同时,我也在阅读著名经济传记作家吴晓波的《激荡四十年》系列以及桥水基金创始人瑞。达利欧的《原则》两本书。通过阅读前者,我似乎明白了中国成功企业的灰色发家史,通过阅读后者,我也明白了如何用最真实的态度理解世界。

由此,我产生了一个可能会让一些企业主敌视的想法,那就是,政府可以设立也可以另行委托一类组织机构,并赋予该机构相应的调查权,使其能够及时、全面、客观的将辖区内所有类型的经济企业的经营信息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尤其是必须设立辖区企业违规违纪惩戒记录登记公示制度。个人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有三:

其一,在全社会范围内将辖区企业的不良记录进行公示,不仅有利于各类区域内或者跨区域的经济交往的安全进行,也能保障所有经济交往主体的知情权;

其二,通过长时间的执行该项制度,规范经营的思维必将成为各企业经营者的必修课,也有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类安全事件和质量纠纷;

其三,这样的制度一旦成功建立,全社会都可以共同监督,尽最大可能降低企业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率,也能更好促进政府机关依法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违规违纪惩戒记录公示的设立难点

一种制度的建立,除了其本身的必要性以外,还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观念的开放程度等。就我个人的浅薄观点看,难点主要在以下几点:

1、企业经营者的不理解

这一点不难解释。正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在正常情况下,没有一家企业会主动将自己的违规违法惩戒信息进行公示,毕竟这类信息的公示在短期内势必将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如果企业经营者不具备改革的决心和发展的恒心,那么该企业主便不会理解该制度存在的长期价值。以股市为例,短视的企业主更乐于投机,只有具备长期视野的企业主才热衷于长期的价值投资。而该项制度的设立就是一项社会管理领域的价值投资。

2、政府监管者的不理解

说实在的,该类制度的设立取决于政府监管理念和模式的改变,那就是从“事前监管”变为“事中、事后监管”。这不仅仅是多几个字的事,而是重建监管体系,并注重监管体系的合理性、实效性和长期性。由此多产生的监管工作量必须结合现代化机构改革的职能变化才能予以解决。这是一项极富挑战的工程,不是所有的监管者都能立刻领会。

3、民众的不理解

照理说,将企业不良记录公之于众的根本出发点就是维护百姓的权益,谁都可以不理解,百姓可不能不理解。然而,时下的情况是,某项制度在设立之初必将在社会范围内产生一定的阵痛效应。该效应的受众若不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再加上包括上述12点的不利因素的叠加,若引导不当,势必会使得百姓对于该制度的不理解,更有甚者,会直接将一项好的制度扼杀在摇篮中。

四、尾声

说实在的,权健事件发生之前已经有了“长春长生”事件。类似的事件接连发生必有其制度层面的原因。当然,法治观念的缺失、法律条文的滞后、执法行动独立性的欠缺,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是类似事件加速发酵的因素。这也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短期内两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的初衷。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同期获得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学位。2010年正式执业,主要服务领域涉及基础民商事法律纠纷,劳动人事争议法律纠纷,婚姻家庭法律纠纷,合同法律纠纷,刑事法律纠纷。自2011年起参与基层自治组织公益法律服务,现为江阴市澄江街道革新社区公益法律顾问,江阴市大学生创业园公益服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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