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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说法】圆通女快递员下跪事件的法律解读 作者:孔炎琳

近日,山东省广饶县的一位民警所开具的一份证明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热议。给客户下跪请求原谅圆通快递员、承诺我给你作证正义民警、为了一箱破损芒果屡次维权的执着客户。因深入调查而反转、让人越来越觉得错综复杂的事件真相,今天我们暂且抛开这些尚未明确的客观情况,从“民警出具的证明到底该如何定性”以及“圆通快递公司处罚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两点出发,浅析一下该事件的法律问题。

关注点一:如何给民警出具的这份证明定性?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份火遍全网的“证明”(附网络图)。

有些人会疑惑,落款“广饶县公安局稻庄派出所(以下简称“稻庄派出所”)”且加盖该派出所公章的证明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出具该“证明”内容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理?

一条条展开来说。首先,何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又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此不多赘述,这份证明是由民警签名、稻庄派出所落款且盖章的一份纸质文件,其主体适格、目的在于积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一种行政行为。那么这份“证明”是否具有强制性呢?答案是没有。该份“证明”的性质实际为一种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实现一定是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行政行为,其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是对单纯的法律强制手段的弥补。它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相比,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非强制性”,主要以指导、劝告、建议、鼓励等柔性的、非强制性的方式进行,并辅以诱导机制,向特定相对方施加作用和影响,促使其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从而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则完全任其自主选择。在本事件中,行政主体是稻庄派出所,行政相对人是圆通快递公司,稻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最后内容也清楚写明了“提出以下建议”,只是建议圆通快递公司如何处理该次纠纷。

但从“证明”内容来看,笔者认为,其建议圆通快递公司将投诉客户列入黑名单是不妥的。投诉是客户行使权利的一种合法方式,并且本事件中的客户投诉确实事出有因。并不能因为快递员下跪就断定投诉不对。行政指导虽然没有法律强制力,但仍代表行政机关的一种态度和看法。圆通快递如果接受了这种指导将客户列入黑名单,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也有观点认为这种违法的错误的行政指导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即便不涉及行政诉讼范畴,如果客户就此民事起诉圆通快递和派出所民事侵权,派出所恐怕也难免责。

关注点二:圆通快递公司处罚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该事件中,圆通快递员屈辱下跪求原谅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之前投诉的对错与否,而在于圆通快递公司对于员工受到投诉的处理方式过于严苛。那么圆通快递公司是否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呢?其告知快递员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于法有据。

首先,我国《劳动法》并未赋予任何用人单位经济处罚权,虽然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公司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都会在条款中列明经济处罚权,但这并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因此圆通快递公司对被投诉快递员的“一次罚款500元的行为”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只可以运用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来维护权益,将与劳动纪律、工作质量等相关要求与绩效挂钩。

其次关于被投诉快递员“丢饭碗”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情形,据此可以看出,圆通快递公司是无权单方解除与该快递员的劳动合同的,虽然并未获得圆通快递公司的规章制服,但快递员被客户投诉明显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圆通快递公司若要据此“开除”女快递员,是明显不合法的。

“女快递员下跪”事件发酵至此热度已略微褪去,但其中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热心正义的民警、下跪哭泣的快递员、生活中的你我,经过此次事件,对该如何保证、维护劳动者的尊严,都会思考一二吧。




孔琰琳,女,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工作语言英语可选。致力于民商事领域(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及刑事领域的研究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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