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耽误了合同怎么办?——新冠疫情法律贴士(一) 作者:胡国春
一、可构成商务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毋庸置疑,疫情发生突然,可构成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后,发生的损失怎么承担?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履约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免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守约方已经为履行合同作的准备、投入成本所产生的损失也无法要求对方赔偿。这里有一个但书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这里就规定了,旅行社可以就已经产生的费用从旅费中扣除,也就是由旅游者来承担该部分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1、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没有及时通知造成对方损失,仍应赔偿。
3、免除的责任是全部还是部分,要视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范围而定。
因此发生疫情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应尽快与对方沟通,并尽快采取减损措施,而不是一味的推卸责任。
二、因疫情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除了导致商务合同受影响,疫情还可能触发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不管疫情发生前剩余时效是1天还是6个月,统一都从疫情结束之日起算6个月。
那么因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因素何时起算,何时结束呢?一般可根据当地政府或者交通部门发布的通知。鉴于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诉讼时效的适用普遍比较宽松,原告只要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证据证明存在相关诉讼障碍的,法庭一般都会采纳。
面对突如起来的疫情,商业活动都不可避免受到了影响,总结一句话:病毒无情,人有情;共度难关,义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