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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但不歧视—— 新冠疫情法律贴士(二) 作者:胡国春

新冠疫情蔓延很快,目前大部分省市都紧急出台了防控措施,比如限制或者隔离来自湖北人员,这些都是必要的。但网络上也出现了一些歧视武汉人、湖北人的段子和视频,甚至这种“歧视链”随着疫情图的变化,扩散到歧视其他疫情严重的地区人员。国际上也有很多对中国的报道和措施。随着复工时间的到来,后续的用工也可能涉及用工歧视问题。笔者归纳关于歧视的法律领域主要如下:

一、网络和广告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均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宣扬民族歧视的活动。《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民族歧视内容,否则可处以20万-100万元的罚款,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书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网络上刊载发布煽动民族歧视、侮辱内容,可以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再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

二、劳动就业领域

关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均规定,保证公平就业,不得

实施就业歧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人社部及各及省市人社部门的通知,对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理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或者因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暂时无法上班的,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在相关人员隔离完毕或者治愈完毕,排除传染可能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其上班。

三、关于出入境涉及的“歧视”

根据2020年1月31日的最新消息,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此次疫情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卫生条例》,如果因“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缔约国可以采取额外的卫生措施,包括:

1、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境或延误入境或出境24小时以上

2、阻止“无疫通行”的船舶和飞机上下乘员、装卸货物或储备用品,或添加燃料、水、食品和供应品;

3、拒绝旅客入境旅行;

4、将创伤性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作为旅客入境条件。

也就是说,在目前状况下,入境他国时,中国人受到上述“礼遇”

是符合国际规则的,不存在歧视问题,如果遇到此类措施应予配合,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里也提醒各位,非必要情况下不要出境。

但某些国家的媒体,借机侮辱丑化中国人、对中国采取超出规则以外的限制措施的,构成歧视。如果涉及投资领域,按照中国《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病毒面前,没有户籍,没有国籍,没有旁观者;关爱他人也是在关爱自己,只有众志成城才能度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