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强说法】疫情的“一级”响应措施 作者:章莉
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爆发后,从武汉到整个湖北省乃至全国各地,均进入了一级预警防疫状态,我市也不例外。我市自2020年1月26日零时起,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一级响应措施,要求全市民众不得组织群体性活动,对影剧院、网吧、浴室等全面停业,市民在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等要求,严厉打击散布谣言、欺骗消费者等行为。
从农历初九至今,我市确诊了新冠状病毒三例,新冠状病毒蔓延快速、形势十分严峻,然而患者不按规定申报、患者的谣言满天飞,不带口罩出门的民众还有许多,甚至不听防控疫情工作人员指挥、开车强撞门杆冲出小区视频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一级响应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本次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公共卫生突出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属于特别重大(Ⅰ级/一级)。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只有在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才会定为特别重大突出事件。
特别重大突出事件后,对于公职人员、医务人员、特定职责的人员、动员后备人员应当尽心尽职尽力,履行法定职责。如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拒不履责或阻碍执行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调查不配合等时,会给予警告、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或单位等组织如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市民不带口罩到公共场所、散布谣言、未经批准组织、参加群体性活动、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等行为明显违反了特殊时期的保障措施,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面对疫情,珍惜生命;面对疫情,保护自我、保护家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乐观的态度面对生活,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
作者:章莉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