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年“战疫”——企业应对“新冠”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作者:王泠漪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给2020年的春节烙上了“特殊”的符号,全国人民齐心协力,打响了一场阻击非常疫情的战役。在此期间,肺炎疫情的实时动态成为了各大社交网络平台关注度最高的置顶话题。随着确诊人数和疑似病例的增多,大家也愈发焦虑和担忧。按照往年的惯例,春节假期结束后,全国将迎来返程高峰。然而,在疫情尚未得到有效防控的背景下,企业复工规定、劳动用工规范、合同履行不能、诉讼仲裁受阻等多方面问题亟待解答。
为此,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专门总结了企业密切关心的热点问题,并根据我所对法律法规及当前政策的研究给出以下答复和解读,以资参考。
一、企业复工
问题一:企业何时复工?
答:江苏省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省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问题二:企业如何申请复工?
答:就江阴市企业来讲,根据《江阴市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审核方案》(澄防指企〔2020〕2号)规定,企业申请2月9日24时之前复工的,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审批;2月9日24时之后,各镇街园区报送板块复工计划,由江阴市人民政府审批。
2月9日24时前提前复工: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原则上仅限于涉及承担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且必须提前复工的企业。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方可提前复工。其中,工业企业需提前复工的,须经企业经营所在地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企业主体防疫责任落实情况审核通过后,方可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全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
2月9日24时后复工:应按照属地统一安排,提出申请后由所在地政府统一上报市政府,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复工。
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可维持原有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员工扩大生产经营。如企业需新增生产经营人员,视同提前复工。
问题三:企业复工前后需要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加强宣传培训:企业可通过员工手册、微信公众号、邮件、办公系统等,对员工个人防护以及疫情期间特殊的规章制度等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员工线上回复确认的凭证。
员工排查到位:企业有权在必要的限度内了解职工出行信息和健康状况,企业应当把好员工入口关,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凡从重点防控地区返回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集中隔离14天的要求;从其他地区返回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居家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并督促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
储备防护物资:企业应当准备口罩、手套、洗手液、消毒液、体温计等个人防护品,物资储备不少于3天用量。
落实防疫措施:开展体温检测,每日监测记录员工身体状况,进入厂区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工作;要求员工正确佩戴口罩,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参加会议、多人办公、接待访客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佩戴口罩,科学处置废弃口罩,员工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清洁,废弃口罩丢入垃圾桶内,每天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员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企业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理前应注意保留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见证人等。
做好环境消杀:根据上级疫情防控消杀工作要求,及时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做好厂区(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公共区)和车辆病毒消杀;加强通风换气,对食堂餐厅每日消毒,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
规范来访接待:访客须佩戴口罩,进入厂区应进行体温检测,安保人员要认真询问和登记人员情况,重点了解有无疫情高发区接触史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如无上述情况,方可进入厂区。
完善机制建设:员工在疫情期间的请销假制度、工资发放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物品领用机制、安全防护机制、出入检查机制以及员工出现不适症状的应急预案等,企业应当提前拟定方案。
争议沟通准备:员工返岗后,可能因薪酬待遇、休息休假、产能调整等事由,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此时,需要成立以工会代表为主要成员的沟通小组,为员工做好答疑、安抚工作。
信息及时上报:如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问题四:企业不符合复工条件或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答:企业未经批准提前复工或者怠于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将面临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风险。
民事责任:若由于违反规定提前复工、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传染病的传播,从而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企业擅自提前复工、未按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还将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刑事责任:企业违规复工、拒绝执行防疫措施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劳动用工
问题一:国家延长的春节假期,即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什么性质?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该期间属于休息日。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员工,该期间不上班不扣发工资、亦不额外支付工资,如果上班了,应视为休息日加班,可在日后采取补休处理,若不能补休的,应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则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二: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推迟复工是应对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就无锡市来看,根据省市关于推迟企业复工的相关要求,在2月3日至9日推迟复工期间:
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
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三:在地方政府规定的复工日届满后,因疫情或企业自身等不能归于劳动者的原因不能正常经营的,如何计发工资?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无锡区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职工生活费。
问题四: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被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强制隔离,该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答:企业应正常支付该职工强制隔离期间的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据此,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该职工强制隔离期间的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支付工资。
问题五:对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工资如何计发?
答:该职工享有相应的医疗期,按照相应的病假工资标准计发工资,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六: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被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强制隔离,或者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能否以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即便是该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也只能等到相应的情形消除后,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七: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不能在前述期间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前述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企业无需与职工另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问题八: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如何依法合规降低用工成本?
答: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可以采取如下举措:
企业与职工个体协商。
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以求同存异(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问题九:企业或个人因本次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参加社保的,如何处理?
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30日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商务合同
问题一: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及时履行,是否构成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在目前来看,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当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要从严把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即: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要严格甄别不可抗力事件,防止合同当事人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作,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
问题二: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及时履行,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因此,当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履约时,应立即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告知函》,将受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约的实际情况告知对方,并主张按照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同时,合同各方特别是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妥善保留各级政府采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通知,作为主张不可抗力的证据材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重要指导原则,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合同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疫情导致的不利后果,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故此,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诉讼仲裁
问题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时效中止。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审限顺延。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问题二: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尚未及时起诉: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案件审理阶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当前情况下即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被依法隔离或者采取隔离措施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尚未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执行阶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上述解析并非针对某具体问题的专业法律意见,且可能需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与政府不断出台的新措施、新规定来予以更新。若广大客户有进一步的问题,欢迎垂询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春已始建,未来可期。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积极作为下,全体企业以法为舟、同舟共济,全国人民勠力同心、众志成城,我们一定能够早日战胜疫情,在和煦的春光中,共赏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