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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说法】新冠疫情视野下关于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的几点思考 作者:姚铮

2020年庚子年春1月,新冠病毒突袭荆楚大地,一时之间,人皆闭户,道无车马,举国震惊。正是在此危难之际,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立即启动疫情一级响应,亲自部署了一场围剿新冠病毒的人民战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无论是“苏大强”还是“浙大富”,都倾尽全力,驰援湖北武汉。而作为中华名族的一份子,我自然也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加入了江阴市的高速卡口的党员志愿者防疫大军。与此同时,我也看到了无数的法律人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贡献了自己的专业力量。而今年正值民法典草案的表决之年,本人不才,涉猎不广,见识不深,只能就自己在疫情期间的一些眼见之事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为论述简便,下文的隐私权的权利外延可能会稍作扩大),发表一些浅薄之见。

 

一、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的理论权源

说到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离不开很有争议的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权编。为啥说有争议?那是因为,关于人格权是否要单独成编,在理论界也好,在实务界也罢,都有两方面的意见。有的认为,人格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理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有的人认为,人格权多是原则性条文,可以在民法典总则部分予以规定,完全没必要独立成编。一时之间,群儒舌战,神仙打架,飞沫四溅。最终,民法典草案采纳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见。所以,由此可知,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皆是宪法中基本权利在民事基本法中的体现,此即为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理论权源。

 

二、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的实践法源

既然人格权独立成编已成事实,那么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位置与表述为何呢?

根据民法典草案的目录可知,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的一般规定皆位于民法典草案第四编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之第九百九十条,而生命健康权的具体规定位于同编第二章,具体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条文为第一千零二条至一千零一十一条,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位于同编的第六章,条文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一千零三十三条。


三、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的序位之争

自从系统学习开始,本人在记忆之中关于事物的排位是一直存在的,即便是同在人格权编的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也不能逃离人类的排位之争。而这类争论无非可以得出三种结论:1、生命健康权优先论,持该论者主要从伦理学加以论证,认为人只有在作为生命健康得到完全保障的主体的前提下,才可以谈论其他权利,而且持该论者皆从民法典草案人格权下位权利的编章结构找到了理据;2、隐私权优先论,持该论者为极少数,皆认为在宪法中我们并不能找到规范生命健康权的直接条文,而隐私权却是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项下的应有之义,因此,隐私权应当优先;3、两者平等,无先后之分,持该论者绝大多数是从传染病防治保护领域寻求立论支持的,尤以艾滋病人的权利保护为代表。

 

四、新冠疫情下关于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的几点思考

上述文字对于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一般的法律人都应当是了解的。然而,在新冠疫情发生后,结合我在高速卡口亲见的事件,我觉得有几点浅薄之见,不说不快:

1、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中增设对于相关冲突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作出原则性规定

从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本人难以找到解决特殊情况下冲突权利的保障与限制的相关条款。此次新冠疫情中,我们到处可以看到一系列因权利冲突导致的不和谐事件发生,如非疑似病人隐瞒疫区经历、非疑似病患的不配合防疫检测、普通民众冲击防疫站点等,冲突的权利双方就是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现在的办法皆是通过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相关条款对相关事件进行处理,公检法等各个机关也出台政策、指导意见对于疫情期间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从严打击。

然而,有一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重视,那就是限制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的规定应当由人大立法或授权,而实际生活中,我们却并没有看到这样一部法律。有人可能会提及201571日颁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似乎是符合条件的,该法第二十九条提到了“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能提到这一法条的人已经是相当优秀了。不过,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处罚”。由此可见,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安全法并非基本法律,且其中也并没有相关条款针对新冠疫情期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措施。如果说国家安全法不行,那么传染病防治法呢,很可惜,即便是该法也仅仅针对的是疑似病人而非普通大众。这也难怪现实生活中会存在一些不和谐声音。因此,从冲突权利间的保障与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民事基本法律规定是极为重要的。以本人的浅见,可以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所罗列的具体人格权后增设特殊状况条款,授权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针对冲突权利间进行临时性保障和限制,以便为相关特别法的制定或者引用提供上位法基础。至于在民法总则中增设类似条款的见解,与此类似,不必赘述。

2、以全国人大的名义制定一部有关国家紧急状态基本法律,为应对类似突发事件提供基本法律的程序性保障

既然立法法已经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由基本法律所规定的,除了上述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增设特殊状况条款外,似乎可以另行制定基本法律,正在酝酿之中的紧急状态法或许是可以考虑的另一种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应当以全国人大的名义制定一部集民事、刑事、行政、特别程序等条款在内的基本法律,以保障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有法可依。

3、升格国家安全法,其中增设公共卫生等紧急状态条款

还有一种做法,可能更加简便,那就是直接将201571日颁行的国家安全法直接升格为基本法律,并增设相关条款,对类似新冠疫情这样的突发事件进行直接规定或授权性规定,以确保在有效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疫情防控。

 

五、一些相关的总结

说实话,本文写着写着就想偏题去评论一下现行的隔离措施本身,然而由于本人对于该措施的实施是支持的,又因为本文主题是关注新冠疫情下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的思考(上升一层即为突发状况下,冲突权利的保障与限制),因此,没有必要浪费笔墨和时间。既然本人将此文定位为随想,必然不会像学术论文那样引经据典(本人在这方面能力和欲望皆有所欠缺),如有偏颇之处,敬请勿怪。

如果非要给本文来个总结的话,个人认为既然民法典已经推迟表决了,而且新冠疫情也确实对于民事权利冲突(尤其是人格权之间的冲突)提出了新的挑战,那么在民事基本法领域内增设授权性条款可能是最经济的方式。当然,结合民法典的曲折的经历,以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解决民事权利冲突的模式自有中国特色,本文旨在提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