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强说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对网络谣言的一些思考 作者:刘智
2020年2月7日凌晨2点58分,哨声划破黑夜,“吹哨人”-武汉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经全力抢救无效去世。这个消息如一粒小石子落入水中泛起的涟漪,在网络上卷起了一阵巨浪。网络上出现了各种言论,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均发出了各种消息,有对李文亮医生的崇敬,也有对李文亮医生的缅怀,但是更多的却是对一张训诫书的质疑。2019年12月30日,李文亮医生率先在微信群披露不明肺炎有关情况,被截图转发后,于1月3日受到警方的警示、训诫,称其在网上公布不实言论。李文亮医生作为一名医护工作者,在接触到疑似病例后,仅是在熟人之间传达了自身的看法,以免造成更大的危害,但为何会被警方认为是不实言论,从而受到了训诫。而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网络上各式各样的新闻层出不穷,有关于防疫人员不辞辛苦奋斗在防疫第一线为国为民的动人事迹,也有全国各地人民为奋斗在一线的医护人员摇旗呐喊、捐赠各类物资的同仇敌忾,但其中也不乏一些扰乱军心、稀奇古怪的新闻,而这类新闻往往会产生误导群众,甚至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利影响。所以大家在阅读网上信息时,会看到大量的不实消息,也会有大量的辟谣信息。不仅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后会产生网络谣言,在我们平时生活过程中也会接触到大量的网络谣言,在这个大数据的信息时代,我们如何来分辨事实与谣言,就此笔者有一些看法,不正之处请大家指出。
一、谣言的定义
对于谣言的定义,众说纷纭,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统一并令人信服的定义。《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中对谣言的定义是:谣言是一种缺乏真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美国学者彼得森和吉斯特认为:“谣言是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我们称之为谣言的,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国外对谣言的定义是谣言不分真假,只是该言论是否经过的证实,因为没有经过证实,所以无法确认其真假。
而在汉语中对谣言的定义就不相同。《辞海》中,谣言是指:1、民间流传的歌谣。2、虚构不实的传闻。《现代汉语词典》中谣言是指:1.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2.没有公认的传说。3.民间流传的评议时政的歌谣,谚语。显然,汉语中谣言是指虚假的信息,而未经证实的言论一般泛指传闻、传言。
谣言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对“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上认定的谣言应当属于经证实的虚假信息,而不是未经证实的信息。
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传播的媒介不同,网络谣言是通过网络平台传播。综上分析,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将网络谣言定义为:在网络上产生或发布并通过网络平台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捏造的虚假信息。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其传播途径
当社会事件或社会危机发生时,恐惧心理在事件经历者和事件相关者中间蔓延开,当社会大众在知晓有社会事件发生后,心中渴望第一时间知道事件的情况及后续发展,但如果公共信息机制不能满足社会大众的内心需求后,人民会穷尽其他方式来知晓信息,尤其当今社会中,网络的能量是巨大的,各种社交媒体、网络、博客、微博、朋友圈等均是社会大众获知信息的渠道。而网络谣言就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纵观网络上所传出的谣言,笔者总结了一番,发现这些谣言的产生不外乎是利益的驱动所致,也有其他原因导致:1、因为个人恩怨而编造谣言,通过网络传播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2、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而编造谣言;3、为了出名和满足某种阴暗的心理编造谣言;4、出于自我的发现欲与表现欲,进而将道听途说的消息二次加工后放到网络上。
与传统谣言“点对点”的传播模式不同,网络谣言是以微信、微博、朋友圈、抖音等社交网络为媒介“点对面”呈几何形式进行传播,其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形式内容多样、影响力大,且每个人均可能是谣言的制造者及传播者,在转发消息时或多或少会因为个人因素添加自己的评价,在未经自我证实的情况下就可能间接的成为事件的“帮凶”。
三、网络谣言的法律问题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们在刷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时,往往都能看到一些“惹人眼球”的新闻,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后,某地有人因感染疫情而被拘留,并牵连的十数人;某地的公交车司机疑似被确诊感染了疫情;某地的菜市场经营者确诊感染了疫情等等,当这些消息被传开后,消息中涉及公共场合的部分极易引起网民们的关注及恐慌,从而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们就会开始囤积物资,而超市、商场这些封闭且人流量大的地方就可能会极易造成问题,所以为何呼吁大家尽量不要出门,避免与人群接触。面对网络谣言,我们会面临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笔者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解答。
1、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或者侵犯了法人商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3、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的行为构成刑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是关于网络谣言可能会涉及到的刑事罪名,具体如何来判断行为构成何罪,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一、《解释》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该《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贴近实际生活。《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则不问诽谤信息,按照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该条规定则是基于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视和评价。
看到这里,大家是否会产生一个疑问,如果不知道发布、转发的信息为谣言的,是否构成共犯呢?《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但是在知道事实后应第一时间删除,否则造成被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没有刑事责任但并不妨害民事责任的承担。
三、《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四、如何规避网络谣言
笔者认为网络谣言的产生过程分为三个部分:产生、媒介、受众。针对网络谣言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尽努力的、有针对性的来规避网络谣言,笔者就此给大家提一些建议。
首先,网络谣言的产生。网民们在浏览网络信息的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自由不是没有限制的自由,网络不是个别人的法外之地,不能因为一己之私就任意的发表言论,要将网络谣言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
其次,网络谣言的媒介。网络谣言之所以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根本原因是其通过各种网络形式来传播的,尤其在这个日新月异的网络信息时代。那作为网络平台及社交媒体的运营商,在运营网络的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对出现在其平台中的敏感及不实言论应进行及时制止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用户一定的限制或相应的措施。网络运营商也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或者减少网络谣言所造成的自身甚至是社会影响。
最后,网络谣言的受众。谣言最后的受众始终都是网络另一端的网民,而谣言是否会被传播开来,还是要取决于受众的鉴别能力及批判能力,如果受众的批判能力越强,谣言的可信度就越小,谣言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那如何来提高自身对网络谣言的批判能力呢?笔者给予以下几点意见:1、遇到不了解且未经证实的消息时,可以先去权威的网站上搜索关键字查询,不要偏信非正式网站或用户的一家之言,要结合官方的消息来辨别。2、要用科学的、辩证的眼光来看待谣言的内容,因为有些谣言的内容可以通过科学原理就能识别。3、针对一些图文内容的谣言,直观看图可能难以分辨真假,但如果是修改过的图文通过相应的技术上是可以鉴别的,有些也可以根据图文的时间、地点或者人物来鉴别。4、可以通过其他网民的评论等来鉴别,有些时候是可以相信网民强大的力量,例如网络的大V、专家等,但是也不可以盲目的跟从,也要结合上下文来辩证的看待,否则难免会跟风,为他人所利用。
五、结语
“谣言止于智者”。而在当今社会,法律无疑是智者所需要的武器,在法治健全的社会中,公民是享有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无论何种自由,都有相应的界限。当谣言的制造者及传播者扰乱了社会公众生活或者秩序时,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尤其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应规范网络用语,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或许你的无心之举,可能会带来民众的恐慌,也可能会让奋斗在防疫一线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果毁于一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谣言可为?谣言应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