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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奸杀案”追诉时效问题再思考 作者:肖田


1992324日,原南京医学院在校女生林某强奸杀害。28年后,2020223日此案告破图为南京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

此案时引起极大轰动现凶手落网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麻某追诉的时效问题又引发刑法界广泛讨论

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的张彦勇律师发表文章《南医大奸杀案是否追诉应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该文认为本案追诉时效已过如需对犯罪嫌疑人麻某追诉须报最高检批准

而王复春博士在其“南医大奸杀案”追诉时效问题》一文中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该案追诉时效未过,追诉麻某当然也无须报最高检核准。

笔者对照研究,认为王博士的观点可能更加符合立法者本意。以下愚见,敬请批评:

张律师的论证逻辑可归纳为79老刑法规定的是“采取强制措施”才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而本案92年案发时,并未确定犯罪嫌疑人麻某身份因此公安不可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为奸杀案,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故应受追诉时效20年限制而今年是2020距案发近2820年的追诉时效因此如需对麻某追诉须报最高检核准

如果不考虑97刑法对于79刑法时效规则的改变此逻辑没有问题97新刑法对此有特别规定于是就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从旧兼从轻” 原则与刑法规定有冲突,从实然法的角度计,应当适用97刑法规定。

97刑法第12规定旧法认为是犯罪的要按照新法的规定“第四章第八节”,即“立案即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来处理时效问题。

回归本案,性质为强奸杀人,显然依旧法也是犯罪,那么,根据新法12其中涉及的时效问题应适用新法第四章第八节,即“立案即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来处理。关于刑事立案标准,我国历次修订刑诉法均无改变,都是“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发时,虽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监居等强制措施,但法医验尸明确死因系他杀,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另据官方报道,公安机关在发现被害人尸体后即动用大批警力投入侦破工作,此案件被刑事立案侦查应无疑问。 

既然立案了,符合新法12条关于时效的规定,本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因此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

张律师在文中提及支持其观点的司法解释依据:《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97解释》),其第一条原文:“对于行为人19979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似乎此解释与97新刑法第12条相悖研读后会发现,该解释第一条中“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无条件的,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包含了:“超过追诉期限”。如何理解“超过追诉期限的”?实际中存在两种不同情形:

情形:在1997101日,即新刑法生效之时,依据旧刑法的规定案件已经超出了追诉期限。

情形:在1997101日,即新刑法生效之时,依据旧刑法的规定案件尚未超出追诉期限。

对于情形如果仅仅按照新刑法的规定,会导致有的案件处理显失公平这也是97解释》存在的原因:新刑法规定了立案即可无期限追诉”,这意味着,新法施行前的、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仍有可能被无休止地继续追诉,违背时效制度设计的初衷。这种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王博士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

“例如,198011日,甲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后逃跑,虽被立案侦查,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依旧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因此其追诉期限为15年。至1997930日新刑法生效前,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期限,不能再追诉。但是1997101日,按照新刑法的规定,该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又重新可以被追诉。这导致法规范的自相矛盾,减损了法的安定性。”

因此,《97解释》对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时效规则进行了解释,排除了新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造成显示公平后果的可能。

对于情形二,新刑法的第12条和第88条明确规定了这个问题。

而本案就属于情形二:1992,林某被强奸杀人案案发,公安机关确认林某被强奸,且系他杀,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南京公安对本案立案侦查。但因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无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当时适用的79年旧刑法第76的规定,该案追诉时效为20年,即追诉时效可以到2012。意味着如果法律不发生变化,而在2012年之前仍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因此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此案就将超过刑事追诉期限。如果此后发现真凶要对其追诉就必须经过最高检核准

但法律发生变化了1997101日新刑法生效,依新刑法第12条,本案要根据该新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处理,而该新法的第四章第八节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实新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概括理解为

1实体定罪量刑问题依旧法包括按照什么法律来认为是否是犯罪按照什么法律来追责?等等;

2是否应追诉追诉时效的问题依新法包括诉讼时效是多久什么情况下超过时效等等

另据《刑事检察工作指导》(2019年第2辑)第70页,全国人大法工委20181010日法工办发《对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952号),明确了对追诉期限跨越到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的犯罪行为,在追诉时效方面适用的是“从新”原则,实际上就是对上述王博士和笔者观点的支持。

有网络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在办理辽宁省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阎某某故意杀人罪案件过程中,曾就同样的问题征求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答复适用1997年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口头答复称,他们理解《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对定罪量刑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追诉时效适用“从新”原则。

至此应该说核心问题麻某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答案已经很明了

但辩护人注意到上述观点与最高检在其201573日发布通知(高检发研字[2015]3号)中印发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内容相矛盾:

指导性案例中的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2号)和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3号)与本文讨论的南医大奸杀案在时效方面的问题情况类似,但上述2案例中均被明确属于“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与笔者认识及上述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观点相悖。

不过,最高检将上述2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发布,重点并非在于分析追诉时效,该2案件在分析具体案情前,分别使用了“不予核准追诉、家庭矛盾、被害人谅解”和“不予核准追诉、悔罪表现、共同犯罪”的关键词,表明相关指导案例的目的是指导不予核准追诉的理由,而非讨论究竟相关案件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这也许是本文讨论的问题在这些案例中被忽略的原因。

最后,不论依照我国刑法的哪一个版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属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都是无限期追诉时效得以适用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案麻某在案发之后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评价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这也是影响本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问题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尚存在一定争议,也非本文讨论重点,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讨论,仅假设前提为麻某属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

 

如此我们认为依法本案不应受20年追诉时效限制,对麻某进行追诉,无需经最高检核准。

 

无论如何死者已逝正义必临!

 

向主持正义者致敬!



 ①发表于2020224日的微信公众号“漫修律所”。

 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③发表于2020226日的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库”。

 ④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⑤法释[1997]5号,1997925日最高法发布,同年101日与97新刑法同步施行

 ⑥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⑦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⑧97刑法该节共有3个条文: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