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案的庭审翻译及解读 作者:许昕
最近,孙杨被CAS禁赛8年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世锦赛时霍顿、斯科特的拒绝合影在全世界引起了热议,当仲裁庭发布了仲裁结果后,孙杨不断的通过发微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愤怒和不公平,作为一个体育迷,从律师角度,在看完长达8个多小时的听证会后,独立翻译视频内容,将孙杨案有关内容整理如下并与大家分享:
注:本文出现的名词缩写解释如下
CAS: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国际奥委会的下属机构,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总部位于瑞士洛桑。一般来说,只有在双方都决定将案件提交到CAS的情况下,CAS才有管辖权。
WADA: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总部位于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国际奥委会的独立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定和调整违禁药物的名单,确定药检实验室,以及从事反兴奋剂的研究、教育、预防工作。俄罗斯在国际赛事上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赛4年就是来自WADA的提议。
FINA:国际游泳联合会(法语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总部位于瑞士洛桑,在全球范围内管理游泳、跳水、花样游泳、公开水域游泳、水球、高台跳水6大项目。
IDTM:国际反兴奋剂检查和管理公司(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 Management)担任本次检测孙杨的机构。
ISTI:国际检测调查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Investigations)。
1、事件发生经过
2018年9月4日:孙杨在自己的家中,因为质疑兴奋剂检测的IDTM工作人员资质不够,最终拒绝交出血液样本,并指其安保人员用锤子砸碎已经密封的血液样本瓶。
2018年11月19日:FINA在总部瑞士洛桑举行了长达13个小时的听证会,涉事多方均接受问询。
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作出裁决:IDTM执行的兴奋剂检查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孙杨没有兴奋剂违规行为。
2019年3月13日:WADA不满意这一结果,就孙杨药检风事件提起上诉。
2019年7月16日:宣布听证会将会于9月举行。
2019年7月21日:游泳世锦赛男子400米自由泳决赛中,孙杨击败霍顿夺冠,颁奖仪式上,霍顿拒绝与孙杨同台合影,此后英国选手斯科特同样拒绝与孙杨合影。
2019年8月21日:CAS宣布,原定于9月举行的孙杨听证会,因特殊原因延期进行。
2019年8月27日:孙杨发声,称其严格遵守WADA的规定,他有话不能说,不能把真相公之于众,幸好监控视频记录了一切。
2019年10月13日:孙杨代理律师张起淮发文称,孙杨本次听证会定于2019年11月15日在瑞士Montour举行。
2019年11月15日:听证会在Montour举行。
2020年2月28日:CAS宣布,孙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被禁赛8年。
2、争议焦点
孙杨团队认为检测人员没有合法资质,不能将血液样本带走,所以经检查官暗示后,孙杨认为自己合法“分离”并取走了血样。
WADA认为,检测人员已经出示了足够的证明文书,孙杨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干扰了本次检查,违反了相关规定。
CAS审查要点:
a.检测人员除了提供一般授权文书意外,是否还需要更加具体的个人授权?
b.检查官们提供的授权上是否一定要有他们的名字?
c.检查官们是否提醒了ISTI的相关规则?是否受过培训?
d.孙杨是否有正当理由来拒绝本次检验?
3、听证会概述
首先,根据仲裁规则,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公开审理的条件),此次听证会由孙杨要求公开进行并提出用网络直播的方式。附一张来自bilibili的截图说明一下当时听证会现场的布局,听证会由3个仲裁员和另外两名成员组成,上诉方(WADA)和被上诉方(孙杨、FINA)各指定了一名来自英国的仲裁员,第三名是这次的仲裁主席Mr. Franco Frattini由CAS指定,来自于意大利。
(来源:Bilibili)
听完整个听证会,我个人感觉在仲裁员、WADA的代表律师Brent Rychener、Richard Young和孙杨律师Ian Meakin等人对孙杨本人及证人(包括WADA的工作人员Mr.Kemp、孙杨母亲、巴震、裴洋、陈浩、韩照岐等)进行询问时,孙杨及相关证人回答问题时经常出现含糊其辞,答非所问的情况,让人觉得孙杨在此次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当行为或违规行为。以下为我本人摘录并概括的有关听证会上的一些关键内容的对话并附有我个人的解析内容如下:
01孙杨
孙杨的称述:当晚,我看到其中一个检查官穿的不够职业,所以我持着怀疑态度跟着去检尿检血,在检查的过程中,那些检查官没有提供足够的授权书来证明他们的身份,当时我已经完成了检查并给了他们我的血样,然后我的医生来了(巴震),询问了一个浙江协会专家(韩照歧)的意见后,说如果他们没有足够资质,那他们不可以带着血液样本走,主检查官说,你可以保留血液,但是他们要带走外瓶,我打开手电筒,我的所有作为都是在检查官的见证下进行的,他们主动把血液瓶给了我们,然后向我们展示如何打开。另外检查官自始至终没有提醒拒绝提供血样的法律后果。
仲裁员问:你已经检测了超过200次了,但是却从来都不知道不提供血液样本的后果?
孙杨:检查官当晚没有提醒过。而且在整个生涯里,我自己也一直只是配合检验,没有被提醒过。
孙杨称述:我看到了他们的身份证明,也看到了授权信,但是英文不好,当看不到自己名字在授权信上,也看不到检查官的名字时,我表示怀疑。当他们出示证件了后,我先提供了血液样本,之后再联系了医生和专家,他们认为检查官们没有提供足够的资质。另外,因为抽血官不能提供职业证明,不能在我的城市合法地抽血。当时其中一位检查官提出是我的粉丝,想要拍照,我们没有允许,但是保留了血液,可以随时被检验。
仲裁员指出,IDTM是合法授权的检验机构之一,总检测数量达到了64267个;孙杨在2012-2018之间总共有180次反兴奋剂检查,其中117次赛外检查,63次赛内检查,而IDTM赛外共检查了孙杨60次(表明孙杨是熟悉IDTM的,也知道ISTI的规则和拒检的后果,而孙杨说他不熟悉因为他只是配合检验。侧面说明孙杨其实不知道所谓的资质是什么)其他的59次都有资质和证件,孙杨认为所需要的资质是执业证和授权证,而这次只有授权证,所以孙杨才拒绝提供本次检测样本。
02、Mr.Kemp
Mr.Kemp是WADA的官员,之前管理过WADA的检测团队,曾有过全球反兴奋剂工作的经验,也曾参与起草了血检和尿检准则。
WADA律师Richard young:如果FINA要授权给IDTM,需要运动员名字和检测团队名字在上面吗?
Kemp:不需要,只需要一般授权,不需要个人证明。
Young:如果我是IDTM,我需要提供IDTM的证明吗?
Kemp: 不需要,只需要证明和IDTM有关就行。
Young:你看过FINA的授权文书吗?给IDTM的授权是针对孙杨吗?
Kemp:WADA不知道谁会去检测,授权书上可能会包括运动项目,但不包括检查官的名字和运动员名字。ISTI规则下是只要给出一般授权即可,检测人员人员不需要给出具体的证明文件。
解析:Kemp作为WADA的官员,熟知ISTI规则,他认为检测人员只需要出示FINA的一般授权书即可,而授权书上不需要有检查人员或者运动员的名字。
03、孙杨母亲
WADA律师Rychener:你在之前的证词中说兴奋剂主检官在最开始的时候允许孙杨独自一个人去卫生间,孙杨一个人从卫生间出来,这个时候主检官开始对孙杨的行为提出反对,你就开始阻止孙杨不要再一个人去卫生间了,是这样吗?
孙杨母亲:是的。
Rychener:你在之前的证词中提到你会联系警察对吗?
孙杨母亲:我是说我会报警,因为当时主检官同意孙杨去卫生间。
Rychener:你在之前的证词中提到主检官要把血样带走是吗?
孙杨母亲:他要把检查的外包装(瓶子)带走。
Rychener:你在陈述中说的是血样,对吗?
孙杨母亲:不是,他说要带走,但是巴震告诉他不行啊。
Rychener:巴震对这个主检官的要求表示强烈反对,是吗?
孙杨母亲:是的。
Rychener:按照韩照歧的意见请示的,是吗?
孙杨母亲:是的,是韩照歧给巴震打电话的。
Rychener:你找到了打开血样瓶子的工具是吗?
孙杨母亲:没有找到。主检官说要把瓶子带走,他建议我们把瓶子和血样分离。
Rychener:你说你儿子和保安走到房子外面来确保不损坏血样是吗?
孙杨母亲:在主检官的要求下,血检官说从下面敲一下可以把瓶子拿出。我觉得是他们指示我们这样做的。
Rychener:我的问题是,孙杨和保安出去的时候,孙杨打开手机照明以保证保安在打碎瓶子的时候不会毁掉血样的管子是吗?
孙杨母亲:不能用”打碎“,从一开始我们就是分离。
Rychener:如果把血样毁坏的话就会违规是吗?
孙杨母亲:我不认为违规,是主检官让我们分离,而且他们本身就不具备资质,他出示的证件是2009年6月在杭州的,而他2009年10月份就到了上海,所以他的证件是不行的。
Rychener:你的证词提到保安把血样的玻璃打开之后,主检官要求对瓶子和血样进行拍照,巴医生又提出反对,是吗?
孙杨母亲:是的。
Rychener:你的儿子把兴奋剂检查单撕碎了是吗?
孙杨母亲:我认为检查官完全歪曲事实,那个检查单就放在孙杨面前,只有一张纸,没有讲义夹,孙杨检查完拿走,我认为是很正常的。
Rychener:孙杨在现场撕碎检查单的这个事实,当时在场的所有人都承认,并且未提出异议,对吗?
孙杨母亲:不是的,因为检查单就在孙杨面前,他觉得检查结束了,拿走很正常,跟主检官说检查单在他的讲义夹里,孙杨去抢是完全不一个意思,跟事实完全不符,有视频作证。
解析:1. 孙杨母亲承认了“分离”血样的行为。
2. 孙杨母亲承认了孙杨撕碎检查单的行为。
3.孙杨母亲声称报警,虽然之后没有实际行动,但是不能排除存在威胁检查官的可能性。
04、韩照歧(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
孙杨律师Meakin:那天晚上,你和巴医生有过交流,你可以描述一下吗?
韩照歧:巴医生告诉我,3个检查人员来检查孙杨,但是只有一位主检查官有资格证书,尿检官和血检官都没有出示证书。
Meakin:所以你的建议是?
韩照歧:我没有马上给建议,我要求巴医生把电话给主检查官确认情况,我和主检查官核实的时候,他说他提供不了血检和尿液检查的证件,我提醒他,没有纸质的,但是有没有电子版的,他告诉我没有。我确认没有资格证和授权书的时候,我告诉巴震,我们不能拒绝检查,但是我们要求对方出具授权书后,才能继续检查。
Meakin:你那天不在现场?
韩照歧:我不在。
解析:韩主任当天并不在场,只是接到巴震电话描述了一下当时的情况,也并没有见到检查人员出示的证件,通过和主检查官的通话确认当时检查官们不能提供任何版本的血检、尿检相关职业证件。
WADA律师Rychener:巴医生在电话中告诉你主检查官要带走血样是吗?
韩照歧:是的。
Rychener:然后你要求再一次跟主检官通话,要求不能带走血样是吗?
韩照歧:是的。
Rychener:也就是说你清楚孙杨已经提供血样了是吗?
韩照歧:是的。
Rychener:你是不是也清楚孙杨已经在兴奋剂检查单上签字,孙杨也被告知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韩照歧:我不是很清楚。
Rychener:那你现在知道,孙杨已经在纸质的兴奋剂检查单上签字这个事实了是吗?
韩照歧:你现在告诉我了。
Rychener:那你之前一直不清楚?
韩照歧:有没有签相应的文件我不清楚。但我知道孙杨被一个没有资质和授权的人抽了血,它不能够作为兴奋剂检测的血样。
Rychener:你对ISTI熟悉吗?
韩照歧:我还是熟悉一些的。
Rychener:那你知不知道ISTI中规定,血样抽取之后即可就成为检查方的财产?
韩照歧:那是要具有血检官资质的人并授权之后进行的血检才能成为兴奋剂血样。
Rychener:你告诉巴医生血样不能够被带走,是吗?
韩照歧:我再强调一遍,要具有血检官资质的人授权之后才能成为兴奋剂血样。
Rychener:你到底是不是两次跟巴医生强调,血样不能够带走?
韩照歧:我是说这不是兴奋剂血样,所以不能够被带走。
Rychener:你说了两遍对吗?
韩照歧:是的。
Rychener:你是他的老板吗?
韩照歧:我是他的老师。
Rychener:你希望他服从你的命令是吗?
韩照歧:他很尊重我,很信任我,他也经常咨询我,我也经常给他意见。
Rychener: 您是否清楚巴教练因为违反兴奋剂规则受到过处罚?
韩照歧:我听说过。
Rychener:您知不道他曾经给孙杨开具了含兴奋剂的药物?
韩照歧:我需要说明一下,孙杨的心脏不舒服。
Rychener:您知不知道巴医生开具了药物给他,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韩照歧:是医疗误会。
Rychener:巴医生被禁赛过1年,但是他还是和运动员一起工作是吗?
韩照歧:他曾经和我说过,他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Rychener:你曾经接受过反兴奋剂知识的训练对吗?
韩照歧:是的,我们中国非常重视反兴奋剂知识教育,我们经常开展反兴奋剂知识的教育活动,我也参加过多次。
Rychener:你提到的这些活动是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提供的,对吗?
韩照歧:是的。
Rychener:你是不是也清楚IDTM没有必要根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程序来工作?
韩照歧: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也是按照WADA的条例和标准来执行的,没有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单独的标准。WADA成立的目的也是为了统一全球的标准。
Rychener:你是否清楚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会给每一个检查官颁发坚持官证?
韩照歧:是的。
Rychener:但这不是ISTI的要求。
韩照歧:ISTI明确规定要求检查官要接受培训和资格,才能被授权,否则不能开展检查。
Rychener:ISTI并没有要求给陪同员发资格证,你知道吗?
韩照歧:那我们怎么确认他们的资格?
解析:1. 韩照歧知道孙杨已经提供了样本的情况下,还是建议不能让检查人员带走血样。
2. Rychener律师说,根据ISTI规则,一旦已经提供了血液样本,那么该样本就成为了检查官的财产。
3. 韩照歧具有一定的反兴奋剂知识,熟悉一些ISTI。虽然中国会给每个检查官颁发证件,中国反兴奋剂中心(CHINADA)也是根据WADA来执行的,但是这不是ISTI的要求。韩照岐在了解ISTI的情况下,还是指示孙杨拒绝了本次检查。
仲裁员问:你接受过相关培训,如果运动员对检查有质疑的时候,怎么处理,包括不让带走样本这个方案吗,是否应该完成检验,然后在检查单上做相关记录呢?
韩照歧:检查人员应该有资质,经出示并核对后后,才能检验。
解析:韩照歧答非所问。很显然,面对有瑕疵的检验时,拒绝带走血样并不是一个合法合理的行为。
05、陈浩(中国游泳队副领队)
孙杨律师Meakin:你做领队多久了?
陈浩:自从2008年。
Meakin:你经常接到运动员关于检查的电话?
陈浩:很少。
解析:暗示这次孙杨遇到的事件和平时不一样,可能检查人员确实存在异常的行为。
WADA律师Rychener:在之前的证言中提到,你职责之一是给队员做反兴奋剂教育对吗?
陈浩:是的。
Rychener:你在当时和检查官通电话了是吗?
陈浩:是的,通过杨明(音译)的电话,我当时不在场
Rychener:当时你和检查官说至少要有主检查官资质和FINA授权其中一个才是有效的检查是吗?(翻译小姐姐翻成二者必须都需要)
陈浩:是的。
Rychener:这个兴奋剂检查官有IDTM的证明,是吗?
陈浩:是的。与我通电话的主检查官有资质证书,但是陪同的血检官只有护士证,尿检官只有身份证。
Rychener:我只是确认,你当时跟主检察官在电话中说,要么提供检查官资质证书,要么是国际泳联的授权书,二者提供一个,是吗?
陈浩:是的。
Rychener:你知不知道检查官有IDTM的资质?
陈浩:是的,我知道。
Rychener:你是不是友好地建议兴奋剂检查官不应该用“拒检”这个词?
陈浩:是的。
Rychener:你是不是说如果检查官坚持说“拒检”的话,会遭到解雇?
陈浩:不是这个意思。
Rychener:但你在证词中是这样讲的,是吗?
陈浩:翻译是有失误的。我在证词里是举个例子说中国有个主检察官用了“拒检”这个词而受到了处罚。
Rychener:告诉当晚的主检察官这个事情了是吗?
陈浩:是的,我是善意提醒。
Rychener:是因为检查官跟你说拒检可能的后果,是吗?
陈浩:不是。
Rychener:你对中国兴奋剂检查单熟悉吗?
陈浩:熟悉。
Rychener:兴奋剂检查单上有无说明拒绝提供样本的后果?
陈浩:我不清楚。
解析:1.陈浩知道或应当知道反兴奋剂规则。
2. 陈浩确认只需要FINA的授权书或者是检查官的资格证书其中一个即可。
3. 陈浩存在威胁当晚主检查官的可能性。
06、巴震(中国游泳队队医)
孙杨律师Meakin: 为什么要起草你面前的文件?(当晚写的情况说明)
巴震:孙杨在电话里和我说了这个事情,然后我赶到他家后,我要求查看了主检查官的资质证明。主检查官提供了复印件,尿检官提供了中国身份证,血检官提供了2009年护理初级专业资格证书,然后3个证件我放在了一起,拍了张照片,然后再次询问他们除此之外有无其他证件,他们说没有,然后我电话给浙江反兴奋剂中心韩照歧,寻求建议,他要求我把电话给主检查官核实情况,我和主检查官交流之后,韩照歧告诉我根据ISTI,尿检官提供资质证明必须还需要他的授权证明,血检官除了需要护士资格证以外,还需要授权证明。因为两个检查官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所以本次检查不能继续完成,韩照歧让我就这个情况写一个情况说明。
Meakin:你可以解释一下刚提到的曾经受到的违规处罚?
巴震:这是一次误服,孙杨因为运动生涯,心脏有时会不舒服,所以有时会使用一种预防性药物(名字没听清),2014年之前,这个药物在赛内赛外都是可以服用的,2014年被列入赛内禁药了,由于知识的更新出现错误,所以没有注意到,所以我受到了处罚。
Meakin:谁为这次误服负责?
巴震:是我个人的原因。
解析:1. 孙杨此前的禁赛和巴医生的禁赛都是由于巴医生的个人失误导致的。
2. 因为当晚事件的异常,所以巴医生制作了一份情况说明。
WADA律师Rychener:你从2007年就做了孙杨的队医?
巴震:大部分是的。
Rychener:你跟孙杨有很好的个人关系是吗?
巴震:是的,我们合作时间很长了。
Rychener:你曾经亲自陪同孙杨接受过很多次兴奋剂检查对吗?
巴震:是的。
Rychener:是不是从2007年-2018年?
巴震:差不多吧,2008年奥运会之后我休息了一段时间,2010年之后又重新合作了。
Rychener:所以从2010-2018年你陪同孙杨接受过很多次兴奋剂检查对吗?
巴震:是的。
Rychener:你会不会给他关于反兴奋剂规则的建议?
巴震:是的,我就在边上看着,看他有没有失误之类,然后提供7天的用药。
Rychener:你自己曾经出现了兴奋剂违规行为,你觉得你适合陪同并给孙杨建议吗
巴震:我可以解释一下吗?
Rychener:我没有时间,在你陪同的时候,有多少次是由IDTM检查的?
巴震:这我不知道,我没注意。
Rychener:你没有陪同的时候,那些兴奋剂检查也是由IDTM检查的?
巴震:不清楚。
Rychener:在那天晚上之前,有没有曾经对兴奋剂检查的文件提出过异议?
巴震:有一次IDTM公司也是没有身份证明,孙杨提出了抗议。
Rychener:虽然那次孙杨提出了异议,但那次孙杨还是配合检查了对吗?
巴震:是的,他还是配合了检查,然后在意见栏上提出了抗议。
Rychener:谢谢。你在跟孙杨通话之后,你跟孙杨说血样不能拿走对吗?
巴震:是的,韩主任说的。
Rychener:你跟主检查官再次强调血样不能拿走对吗?
巴震:是的。
Rychener:是不是你反复强调血样不能带走之后,你和主检查官开始讨论有无可能把外包装瓶打开?
巴震:主检查官说她要把外包装带回。
Rychener:这个讨论是你强调血样不能带走之后,才讨论把外包装分离是吗?
巴震:是的,我又重申我要把血样留下。
Rychener:当晚你是不是看到运动员把血样拿给了保安?
巴震:是血检检查官把瓶子递给我,然后我给了保安,他说从下面可以把血液取出来。
Rychener:运动员说的是他拿着血样,跟你说的不一样?
巴震:血检检查官看了之后拿给孙杨,他随手拧了一下。
Rychener:之前的证言说是你拿着瓶子。
巴震:那是保安来之前。
Rychener:那不就是运动员在这个事件的先后顺序出现问题?
巴震:保安过来了,我递给了保安瓶子。
Rychener:当保安把瓶子从外面带回到房间的时候,主检查官坚持要拍照,是吗?
巴震:不是记得很清楚。
Rychener:孙杨和他妈妈证词中都提到,你强烈反对拍照对吗?
巴震:是的,我记起来了。
解析:1. 巴震有过前科
2. 孙杨曾经出现过一次相同情况,虽然提出质疑,但还是配合了检验,并且在检验单上注明了情况。
3. 是在巴震医生提出不能带走血样的前提后,主检查官才开始讨论分离血样。
仲裁员:关于你制作的情况说明最后说,只有一个人提供了主检查官证明,另外两个没有提供或其他证明是吗?
(Ian Meakin当时还特地中断提问,提醒所有人,并且CAS也禁止说出检查官的名字,可惜之后孙杨在微博曝光了三人的身份证)
巴震:是的。
仲裁员: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那个提供主检查官证明的人是符合要求的,证明是足够的,你是质疑其他的两个检查官。如果你的判断是错的,对于运动员的后果是什么?
巴震:我问了韩照歧,他的指示是留下血样,他是资深专家,我很信任他,我是按照他的指示工作的。
仲裁员:但是他不在那里,你在那里,你有没有想过他的判断是错误的。
巴震:韩照歧直接和主检察官联系的,所以我相信他的判断
仲裁员:如果你们两个都错了,运动员会付出很大的代价。
巴震:我是医生,关于法律法规我必须依靠有关的专家。
解析:1. 确认当时的检查人员是有授权证明的。
2. 巴医生的判断是根据韩的指示,而韩照歧不在现场,巴震和韩照歧都不是法律领域的专家。
3.巴震和韩照歧的建议是一种赌博,完全不考虑对运动员可能产生的后果。
07、裴杨(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孙杨律师Meakin:在上海取得的资质,在全国其他地区不是有效的?
裴洋:是的。
WADA律师Rychener:你在证词中说,认可护士拥有有效的证件对吗?
裴洋:是的。
Rychener:但是你又说这个资质不能从运动员身上采取血样对吗?
裴洋:是的。
Rychener:你给出个人意见,认为这属于犯罪行为,虽然中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吗?
裴洋:是的,我说的是即使你有护士证,但没有出示的话,也是没有资格的。
Rychener:这是你个人的意见是吗?
裴洋:是的。
Rychener:你说被检测的个人有权要求护士出示资质证对吗?
裴洋:是的。
Rychener:如果护士后期出示的话,是可以的是吗?
裴洋:不,我的意思是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护士的注册地是在上海,但她是在杭州采取血样,这是违法的。
Rychener:只要出示资质的照片或者复印件就可以,是吗?
裴洋:不行,必须要原件。
Rychener:所以照片也不可以?这方面操作的程序你熟悉吗?
裴洋:不熟悉。
Rychener:你知道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有规定可以不需要出示护士的原件吗?你是否认为只要没有出示原件就是违法行为?
裴洋:我只是认为可能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Rychener:也就是有这个可能?每次采集血样不出示原件就会坐牢?
裴洋:可能。
Rychener:你知不知道护士当晚没有出示执业证书?
裴洋:我不知道。
Rychener:你知不道当晚是否有人要求查看原件?
裴洋:我不知道。
Rychener:但你却做出了一个判断,认为护士的行为构成犯罪?
裴洋:我只是认为需要去检测。
Rychener:然后你就认为这构成犯罪?
裴洋:是的,有这个可能。
Rychener:即使你不知道是否现场有人要求出示原件?
裴洋:我不知道。
解析:1. 裴洋认为应该当场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复印件,后期也不能补正,不然违法。
2. 裴洋并不在场,不知道是否出示了原件,是否出示了证书。也不熟悉相关的流程。
3. 裴洋认为,在上海取得的护士证书不能在杭州使用。(我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并没有提到这一条,只是规定,如果变更执业地点的,应该提出变更申请。)
4. 裴洋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已经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熟悉,他的判断是根据自己的主观作出的。
4、裁决书
根据最终版78页的裁决书所记载,孙杨方承认当晚三个检察官都提供了ID证件,和FINA的一张授权书,况且该主检查官也检测了孙杨多次,孙杨是认识的。并且孙杨在质疑之前,配合完成了血检和尿检,样本都已经装箱了,孙杨也在检查表上签了字。虽然孙杨表示该血液还在巴震的手中,但是由于不在WADA的监管下而无法再被检测。之后孙杨联系了巴震、韩照岐、陈浩后,对检查官提出质疑(起因是1.穿着不职业;2.表示是孙杨粉丝,所以要拍照),孙杨指示保安到房间外分离了血液,并撕毁了签过字的检查单。
(三位检查官在当晚向孙杨出示的证件这一事实,来自裁决书第5页第8段)
专家组认为,根据ISTI第5.3.3条,检查人员应该提供的证明为检查机构的官方证明(例如授权信)、带有名字和照片的身份证。
(摘自裁决书第49页,217段,)
另外,只要运动员在检查单上签字就意味着运动员知晓并接受,或者说已经被告知了相关兴奋剂检查规则(ISTI 第5.4.3条)。
(摘自裁决书62页,296段)
最后,专家组认为孙杨无法证明其毁坏样本的行为是根据检查官的指示的,也就是说孙杨这一行为是不合理的,故意的毁坏、干扰了本次检查。
(摘自裁决书第69页,333段)
专家组经审查后认定以下事实(笔者概括):
1.孙杨指示保安破坏瓶子。(原文使用了destroy,而不是孙杨方所称“分离”)
2.孙杨拒绝提供血检和尿检样本。
3.孙杨撕毁检查单。
4.孙杨在庭前提供的陈述和巴震在当晚记录的情况说明有出入(结合其他证据,得出结论:巴震的记录不完整)
5.孙杨是根据其他人的指示干扰了本次检查。
6.不管有没有提供证件,运动员都不能拒绝提供检查,最合适的方式是完成检查,然后书面提供意见。
7.这次孙杨方的行为是一个愚蠢的赌博。
8.本次检查人员提供的证件是完备足够的,不需要提供有名字的证明。
最终专家组得出了结论,孙杨违反了FINA DC 2.5 条(FINA Doping Control Rules,FINA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
5、仲裁结果
(来源:CAS官网)
仔细阅读之后发现,全文没有提到孙杨是否有暴力抗检的行为,也没有提到孙杨的是否使用了兴奋剂,而是针对孙杨毁坏样本这一行为,在CAS认可检测人员当晚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情况下。CAS指出孙杨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他为何摧毁了样本检测的容器,并且放弃了此次兴奋剂检查,另外,已经给出血样的情况下,也就是当检查人员持有完整的样本之后,再质疑他们的资质,最终孙杨摧毁了容器,这一行为导致已不存在任何可以再检验的可能性。
根据这一判断,加上孙杨在14年6月曾经因为违反ADRV被禁赛这一前科,所以CAS根据FINA DC 第2.5和10.7.1的规定宣布禁赛孙杨8年。我也是找到了该法律依据的原文。
(出自FINA官网)
裁决书指出孙杨此次的行为违反了FINA DC 2.5条ADRV(Anti-doping Rules of Violation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的第五种情形,即干扰或故意干扰检查人员这一行为(Tampering)。
(摘自裁决书46页197段,和FINA DC附件一的解释,tampering指以不正当目的或者不正当的方式,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干扰、妨碍、误导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来改变结果或防止结果的发生。)
根据10.3.1的规定,该行为应该被禁止4年,根据10.7.1的规定,因为孙杨此前曾经因为兴奋剂被禁赛过3个月,属于第二次违反反兴奋剂规则,在4年的基础上加倍,即最后的结果8年。
6、个人观点
CAS最后也认为孙杨在此之前的成绩依然有效,这等于说孙杨此前的成绩是合法的,默认他没有使用兴奋剂,罚的是摧毁检测样本的这一行为,不管孙杨认为检测人员有没有合法资质,检查人员来了,就应该遵从规则,或者在保证样本完整性的情况下用其他合法合理的方法来表示质疑,而孙杨恰恰在咨询过了医生,国家泳联的领导,浙江泳联的专家后,唯独没有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意见后选择摧毁了样本。
不管是真实发生的还是孙杨方自认的事实,在检查官提供的资质完全合法的情况下,孙杨方的控辩方向已经被堵死了,不仅如此,孙杨方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反而还说明了,孙杨在检查过程中的“拒检”、撕毁已经签字的检查单、毁坏监测样本等不当行为,反向证明了客观存在并实施了干扰检查的行为,最终受到了8年的处罚。
正如裁决书中提到的,孙杨方的这次“拒检”行为是一次愚蠢的赌博,在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贸然挑战了规则,孙杨不会不知道兴奋剂检查对于一个运动员来说是多么重要的一项程序,运动员应该了解、熟知关于兴奋剂的一切规则,才能好好保护自己的职业生涯,这个道理对于我们一样如此,所谓不知者无畏,知而深深畏,有知有畏,方可无畏前行。
本人尚未查询到有关本案仲裁上诉的相关法律依据,但根据既有事实,孙杨能够反败为胜的可能性不大,除非孙杨方能证明:孙杨在本次“拒检”事件中没有重大错误或者存在过失(FINA DC 10.5.2条),如证明没有重大过错或者存在过失的,根据运动员的过错程度,可以减少禁赛期,而减少的期限至少多于原本禁赛期的一半,也就是说至少减少4年。
只希望孙杨能够上诉成功,减少禁赛期,人生能有几个8年,更何况是运动员呢,期待大白杨能够重返泳池,一扫阴霾,证明自己,也为国争光。
本文涉及孙杨案庭审视频、FINA DC、CAS Media Release版本和CAS 2019/A/6148号裁决书,非官方翻译,仅代表个人观点,供参考交流,如有错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处,欢迎联系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