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强普法小课堂》——取现、走账隐患大,或涉犯罪被判罚 作者:石雨薇
案情摘要
彭某某应陈某要求,专门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为其走账。2018年7月24日至8月1日期间,陈某为彭某某预定酒店供其取现居住。后彭某某在明知涉案钱款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按照陈某指示分六次至不同农业银行帮助陈某取现,金额共计人民币2,180万。经查,该钱款系陈某伙同他人诈骗犯罪所得。
案件来源:(2019)沪0116刑初102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
彭某某明知涉案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多次帮助转移,数额达人民币2,1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取现、走账,常见行为的背后,可能涉及什么罪名呢?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可能构成《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
若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个罪名,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生活启示录
取现表现为前往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柜台或者ATM机的形式取走账户内钱款。走账,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帐户进出资金。不少被告人就是因为朋友请托、亲戚劝说或者高额经济诱惑,通过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或接到指令后操作自己账户的形式帮助他人流转资金,从而使得犯罪所形成的的违法财产状况得以维持、存续,妨害了司法,侵害了被害人的追求权。
莎士比亚创作的《哈姆雷特》里有这样一句名言“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同样“走账、取现还是拒绝,这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面对无法确定资金来源、不能确定对方走账真实目的的朋友们来说,律师的建议是:谨慎谨慎再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