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强普法小课堂》——钞票美女法拉利,唯利卖国坐牢去 作者:石雨薇
正所谓树大了招风,国大了招间谍。为了应对“间谍老朋友”,1993年我国出台了《国家安全法》,可是社会发展变化万千,“间谍老朋友”的手段、方式有了许多创新和技术提升,而我们的《国家安全法》还是20年前的老样子。于是2014年11月1日,经过“打补丁、修bug、反复调试”等严谨步骤,升级版《反间谍法》新鲜上架。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15起《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正式实施。这也体现了江苏人民对“间谍老朋友”的坚定立场与态度。
真实案例
1997年8月,付某某的亲友吕某某来锦州时与付某某商量向境外情报机构提供情报以获取报酬,付某某考虑后表示同意。为此,吕某某给付某某规定了化名、交接情报的联络方法和暗语,为付某某提供了数码相机、录音笔等收集情报工具,并先后8次向付某某布置收集我国秘密、情报的任务。
在1997年8月至2002年5月期间,付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窃取、搜集国家秘密及相关情报。先后21次在不同时间、地点、采取不同方式非法向吕提供涉及我国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大量国家秘密、情报。其中:绝密级情报1份(未遂),机密级情报7份,秘密级情报26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报24份。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3年第5号(总第76号)
裁判观点
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法,为境外情报机构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003年2月28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律师有话说
随着我们国家的日益强大,境外的间谍组织依靠金钱、美女等诱惑或是胁迫、恐吓等手段,意在突破人民防线窃取我国情报。可能是提供一份为外国报刊杂志提供素材的兼职,可能是隔着屏幕与你火热恋爱的美女撒娇请托,亦或是受到境外间谍组织的胁迫等等。面对这些诱惑、胁迫,我们要做的就是千万别踏上这条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不归路。增强反奸防谍意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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