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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普法小课堂》——疫情之下投资转型口罩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上) 作者:庞熙康

副标题:核心原料:熔喷布


近段时间,在某些城市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一些保时杰玛莎之类的豪车,都没有上车牌,在城市里四处跑来跑去,从早到晚不停歇。


这是在干什么???送口罩。开百万豪车送口罩?没错,就是这么豪横。并且,这些车还都是新买的。给普通员工的。这就是疫情下暴富的口罩行业一个缩影。


每个人的朋友圈,都有那么几个倒卖口罩的,每一个厂家的朋友圈,都有那么几个转型做口罩的。比亚迪、格力、吉利……都做口罩,甚至,还网上卖口罩了。口罩机都一时供不应求。于是,很多企业又转型做口罩机去了。很多网民无端地自豪起来,你看我们国家,制造业多强大。世界制造之都的名头,不是盖的吧。

然而,在这样全民生产口罩的盛况之下,有一些不法分子趁机乱入口罩市场,破坏市场秩序,更有甚者,从原料、生产线和成品口罩的上,形成了黑色的口罩产业链。当然,还有很多的企业老板不知法不懂法,盲目投身于口罩生产,存在很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本期的振强普法小课堂,将从口罩生产链的各个环节,分析典型案例,解读疫情之下口罩产业链的刑事法律风险。

 

原料:

口罩生产链的第一步当然是原料,而口罩所需的核心原料就是熔喷布。

什么是熔喷布?

熔喷布是口罩最核心的材料,熔喷布主要以聚丙烯为主要原料,纤维直径可以达到1~5微米。空隙多、结构蓬松、抗褶皱能力好,具有独特的毛细结构的超细纤维增加单位面积纤维的数量和表面积,从而使熔喷布具有很好的过滤性、屏蔽性、绝热性和吸油性。可用于空气、液体过滤材料、隔离材料、吸纳材料、口罩材料、保暖材料、吸油材料及擦拭布等领域。(摘自百度百科)

 

在口罩的生产中,通过打片机,根据超声波熔接和自动包边的基本原理完成口罩三层材料的焊接,中间的材料叫熔喷布,是防御病毒的关键,能够有效的隔离病毒入侵人类的呼吸系统。

 

由于口罩的大量生产,熔喷布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熔喷布的市场需求,趁机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典型案例:

一、广东省东莞市姜某岭、胡某林非法经营案

 

2020年3月9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通报线索,成功破获一起疫情期间哄抬价格、非法经营熔喷布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涉案金额850余万元。

 

经查,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犯罪嫌疑人姜某岭、胡某林发现倒卖熔喷布有利可图,便通过湖北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获得从印度、阿根廷进口熔喷布渠道,并于2月15日签订60吨进货合同,进货价约为9.6万元/吨。随后,姜某岭与胡某林大幅加价出售,与江西、江苏、广东等多家公司签订50余吨供货合同,最高售价高达35万元/吨,累计收取货款85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二人行为已构成哄抬价格。

 

3月10日,犯罪嫌疑人姜某岭、胡某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东莞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月19日,二人被东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广东省深圳市郑某金生产销售伪劣熔喷布案

 

2020年3月12日,按照公安部的组织部署,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在疫情期间,通过生产销售伪劣熔喷布牟取暴利案件,涉案金额76万元,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郑某金。

 

经查,新冠疫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郑某金得知口罩核心原材料熔喷布价格大涨,遂萌生倒卖获利的想法。由于缺少熔喷布货源,郑某金便将购买的抑菌棉加工裁剪成与熔喷布相似的规格,冒充熔喷布出售给口罩生产厂家,非法牟取利益。期间,郑某金共向他人出售假冒熔喷布2吨,销售额达76万元,严重扰乱了疫情期间防疫物资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东深圳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依据:

涉及核心原料熔喷布的主要罪名有两个: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第(三)项第一款,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第(四)项,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哄抬物价”的解读:

案例一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主要是依据《意见》中提到的“哄抬物价”。作为企业,低价进货,加价卖出,赚取合法利润是正常的经营行为。那么,加价到什么程度,才属于《意见》中提到的哄抬物价呢?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项: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我们由此可以发现,在正常进销差价率的确定上,《指导意见》采用了1月19日(含当日)作为节点,主要考虑是,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对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将某种商品的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作为参考,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市场供需状况和价格水平。

 

由于各地防疫物资、民生商品的生产成本、运输成本、市场供需状况各不相同,《指导意见》并未对“大幅度提高”给出具体认定标准,而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综合考量经营者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认定哄抬价格的行为。考虑到“大幅度提高”认定标准的模糊性,《指导意见》增加“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这一前提条件。

律师结语: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口罩的需求量急剧增加,虽然目前国内的形势中逐渐好转,但是国外的疫情依旧在激增之中,因此对于口罩的需求量还是有增无减。

因此,口罩的关键原料熔喷布无疑成为了口罩市场中的“印钞机”。有媒体报道:熔喷布价格是火箭般蹿升,往年2万元每吨的熔喷布,继2月底突破50万大关后,近日再度暴涨,并创下近60万的天价。

作为企业,抓住熔喷布的商机,投资转产合法经营无可厚非,切忌通过囤积居奇、投机涨价、买空卖空等非法方式哄抬价格,甚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熔喷布,牟取暴利。质量不合格的熔喷布无法吸附病毒,这对于疫情防控毫无作用。滤效50%的熔喷布只能做民用防护口罩,只能防尘、防灰,隔离不了病毒。

最后,希望行业内的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确保产品质量前提下,严格控制生产成本,减少流通环节,杜绝市场炒作,维护市场秩序,彰显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