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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普法小课堂》——疫情之下投资转型口罩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中) 作者:庞熙康

副标题:关键环节:口罩机


上期的振强普法小课堂,从口罩产业链的原料环节,通过案例展示和法律检索,给大家解读了在核心原料熔喷布的生产和销售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本期的小课堂,将继续从口罩生产链的生产线环节,给大家分析真实案例,解读在口罩生产线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口罩机:

口罩生产链的关键环节就是口罩机,口罩机的生产质量,将直接影响口罩本身的质量。


口罩机概述


口罩机是将多层无纺布通过热压、折叠成型,超声波焊接,废料切除,耳带鼻梁条焊接等工序制造出具有一定过滤性能的各种口罩,口罩机不是单台的机器,它需要多台机器的配合完成各种不同的工序。


目前市场较流行的口罩设备包括:杯型口罩机,无纺布平面口罩机,N95口罩机,3M9001/9002折叠型口罩机,鸭嘴型口罩机,立体防尘口罩机等。



为了直观的反映口罩机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概况,下面通过示意图的方式向各位展示:

平面口罩产线设备分解

立体口罩产线工艺流程

由此可见,口罩生产线(即口罩机)中,设备众多,这些设备需要协调配合才能完成各个工序的生产流程,所以对于设备本身的质量和安全要求也随之增多,在此过程中,口罩生产线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真实案例:

案例一:

浙江金华高先生得知深圳可以买到口罩机,以150万元价格从深圳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峰光电)抢到一台,后经过协商,降为85万元一台。买到口罩机后,高先生前往深圳,在生产车间实地学习了一周调试和制作工艺。

高先生说,他千里迢迢把机器带回家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转,生产口罩的“美梦”就此中断。加上后面追加订购的两台机器,现在高先生与诺峰光电陷入了纠纷。对此,深圳诺峰光电称,自己生产的机器并没有质量问题。

不仅高先生提出了机器质量问题,深圳市许先生也遭遇了同样情况。许先生十多天前在诺峰光电购买了两台口罩机,近些天故障频出。“昨天换了根轴承,今天又换了个,另外超声波硬件也坏了。”许先生说,诺峰光电生产的口罩机硬件肯定有问题,自己当时以每台120万元的价格买了两台,调试过程中陆陆续续生产了几万个口罩,“但有什么用?产能远远达不到厂家的宣传”。(摘自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案例二:

吴金访、祝晚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号:(2015)铜中刑终字第221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吴金访、原审被告人祝晚生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无生产资质,而大量生产、销售假冒电暖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批注:对于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应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类似案例如(2017)鄂1022刑初281号、(2017)豫0183刑再2号、(2017)津0118刑初806号、(2017)冀10刑终214号、(2017)皖1202刑初136号、(2016)鲁03刑终227号、(2016)冀0421刑初166号、(2010)宁刑初字第140号案例等。

案例解读:

假设案例一中,诺峰光电公司的口罩机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该公司的生产、销售者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本罪。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案例一中的口罩机目前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此对于该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不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结合案例二和《解释》,对于诺峰光电公司出售的2台口罩机,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结果,结合主观目的来综合判定诺峰光电公司的生产、销售者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一中,高先生和许先生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二十六条,高先生和许先生有权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诺峰光电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结语:

 

目前我国正面临新型冠状病毒的严峻挑战,而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为个人防护的一道重要防线,口罩机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关键设备。因此,在这个特殊时期,急需制定标准,指导并规范相应生产要求,为抗击疫情保驾护航。

 

3月1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对《一次性口罩成型包装生产线通用技术条件》拟立项标准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该标准适用于一次性口罩成型包装生产设备行业的生产和检验,规定了一次性口罩成型包装生产线的以下几个方面: 1. 术语和定义; 2. 型号、型式与基本参数、工作条件及生产线组成; 3. 技术要求; 4. 试验方法; 5. 检验规则; 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要求。目前正在起草。


目前,国内的口罩机市场形势严峻,中间商太多,各路神仙都卖口罩机,市场混乱;口罩生产,全国遍地开花,但是调试人员非常紧缺。很多大牌跨界企业闪电式转产口罩机,但是,哪怕它的技术能力再强转产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毕竟是第一次生产的产品,由于缺少行业经验往往会因细节的忽略而影响到生产线的运行和维修,还可能会因为生产厂家的快进快出造成后期的售后服务受阻令设备的身价一落千丈。


上述国家标准的起草和出台,对于口罩机市场乱象的整治和《刑法》中认定具有质量问题的口罩机是否为“伪劣产品”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国家标准出台之后,希望行业和企业之间能够进一步跟进,制定更为细化的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建立完备的标准化体系。


最后,建议那些准备转产口罩机的企业,在预计利润的基础上还能够考虑到口罩机市场的法律风险,欲速则不达;对于那些已经在转产口罩机的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基础上,保证机器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那些准备购买口罩机生产口罩的企业,除了考虑口罩的利润,对于生产和销售口罩机的卖方也要多留一个心眼,之前做过口罩机的最有保证(这类基本上订单满了,不接单);做自动化的工厂,有出货量产经验的,发的视频不算(网上复制的),要实地考察,或者视频连线;如果自己没有机械工程师,一定要调试好才能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