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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普法小课堂》——疫情之下投资转型口罩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下) 作者:庞熙康

副标题:最终成品:口罩


上期的振强普法小课堂,从口罩生产线的环节,通过案例分析,给大家解读了在关键环节口罩机的生产和销售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给想要购买口罩机的企业提出了法律建议。本期的小课堂,将从口罩生产链的最终成品——口罩环节,给大家分析真实案例,解读在口罩生产和销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口罩:

口罩生产链的最终成品就是口罩,口罩的分类很多,不同分类的口罩也有不同的标准。


口罩概述:

口罩是一种卫生用品,一般指戴在口鼻部位用于过滤进入口鼻的空气,以达到阻挡有害的气体、气味、飞沫进出佩戴者口鼻的用具,以纱布或纸等制成。

口罩对进入肺部的空气有一定的过滤作用,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时,在粉尘等污染的环境中作业时,戴口罩具有非常好的作用。


口罩分类:

口罩分为医用口罩和非医用口罩、(及最新确定的)民用卫生口罩。其中,医用口罩可分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

关于医用口罩和非医用口罩中的一些防护型口罩,已经有很多的专业类文章进行了细化的分析和解读,本期小课堂主要讨论那些由市面上的口罩机所生产出来的一次性非医用平面口罩。


一次性非医用平面口罩的适用标准:

市场上的一次性非医用平面口罩,最多看到的是打上执行标准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和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前者仅仅是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卫生要求,是强制国标,也就是说必须执行的标准。而后者是国内日常防护口罩推荐国标,涵盖了口罩的各方面要求。

真实案例:

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号:(2020)鄂9004刑初88号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0日至27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得知武汉市爆发严重“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后,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对自己生产的以及购进的劣质口罩进行分拣再包装后进行销售。期间,李某某卖给邵某某6万只口罩,获款1.5万元。后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尚未销售的价值18万元的36万只口罩予以扣押。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上述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不合格。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8日主动向仙桃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裁判观点: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有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2020年2月19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结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在各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职责任务,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销售伪劣、扰乱秩序、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口罩作为疫情防护的核心物资,一直都是公安机关关注的对象,假冒伪劣口罩也一直是打击的重点。复工复产以来,面对众多企业投资转产口罩行业,大量的成品口罩流入了市场,由于数量巨大,给口罩质量的监管增添了很大的难度。


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口罩,应当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伪劣产品”,涉事人员涉事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口罩不符合国标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核心原料熔喷布不符合标准,导致了成品口罩不符合国标;有的是因为口罩机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导致生产出来的成品口罩不符合国标。当然,不管出于哪种原因,只要最后的成品口罩不符合国标,均属“伪劣产品”。


目前由于新冠状病毒的爆发,使得口罩及制造原料价格极速上涨,并带动整个产业链行情上涨,此时如进入这个行业肯定是有利可图的。因而目前有些生产商急切扩大其生产能力,改造其生产设备转产口罩,以满足当前的防疫需求,并从中获利。但是,盲目转产口罩,高回报和高风险是并存的,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的生产、销售者来说,一旦涉嫌非法经营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简直是毁灭性的打击。


连续三期关于疫情之下投资转型口罩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的小课堂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最后,笔者呼吁广大即将转产和已经转产口罩行业的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对于企业内部的生产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做到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在严防刑事法律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