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强说法】“讯问过程应当录音录像”规范整理 ——适用情形及罚则 作者:肖田
老生常谈。
本文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什么样的讯问应当录音录像?
其二,侦查机关对应当录音录像的讯问过程没有录音录像,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关于问题一:
1、2018年修订的《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1规定,侦查人员“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两高三部 2017年6月27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 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2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中央政法委2013年发布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第一条3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4、2014年 10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4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对一般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条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条5规定在讯问对象为未成年人、特殊残疾人、精神病人等八类特殊情形下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该规定还明确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二、关于问题二:
1、2013年10月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6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2、2013年12月19日江苏高院发布的《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贯彻落实意见》7第18条8规定“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3、2017年2月17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4条9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三、相关问题--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两高三部2016年10月1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五条10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2017年6月27日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11提出“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有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法定职责。
依最高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12规定,“重大案件”至少包含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案件。
如某案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了无期徒刑,按《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逻辑,当然也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因此也当然属于“重大案件”。
再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13第(四)项的规定,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2 第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3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4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5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6 8.采用刑讯逼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7 苏高法发[2013]2号,2013年12月19日发布。
8 18.除情况紧急必须进行现场讯问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外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 24.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10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 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11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12 第十一条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被告人在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
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或者未对核查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13 第二十六条 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 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三)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四)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五)其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