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强说法】“7、14高炮”最不可能的定性就是诈骗罪 作者:张寒
一、“7、14高炮”的前世今生
“714高炮”指那些期限为7天或14天的高利息网络贷款,其包含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714高炮基本上90%都是以7天期为主。利息方面年化利率基本上都超过了1500%。2019年3月15日,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714高炮”要钱更要命等事件。至此“7、14高炮”、“套路贷”进入入公众视野。
“7、14高炮”、“套路贷”都是“小额无抵押借款”业务的变种。小额无抵押借款最早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名曰Payday Loan(发薪日贷款)。据研究显示,美国使用Payday Loan的借款人多为:年收入在4万美金以下、离异、新移民等群体,这些人群长期缺乏金融产品,Payday Loan作为刚需产品得以长期存在。
Payday Loan主要用于帮助借款人应对突发的、应急的短期消费需求,它与传统银行贷款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它不要求用户提供担保或者抵押,那么放款人首先就面临了比银行更大的信用风险,现实中一些借款人会通过伪造身份证明、手机通话记录等骗取放款人的借款,到期后失联、不还,造成放款人大量坏账。其次,放款人面临了比银行理高的运营成本,因为没有抵押,放款人只能花费更大的成本去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收入水平,以便评估还款能力。最后,放款人还要面临比银行更大的市场风险,一旦借款人不能还款,由于没有抵押,放出的款将得不到任何的补偿。
因为上述原因,Payday Loan与传统银行贷款相比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包括“期限短”——期限一般为7-30天;“金额小”——金额一般为100美金-1500美金;“预收服务费”——Payday Loan的放款人在放款时需要收取服务费。例如,美国加州有Payday Loan产品利率达到500%,同时收取额外的手续费、续期费等,如借款100美元,除利息外,需要额外支付18美元的综合费用。
Payday Loan从诞生至今已经有30年的发展历史,目前美国有32个州允许发放高利率Payday Loan,部分州允许发放限定利率Payday Loan,已经是一种常规的信贷产品,成为了传统银行贷款的有益补充,满足了正常的市场需求。借款人在享受了无抵押、放款门槛低、速度快等服务的同时,支付服务费用或者较高的利息作为对价,是借款人与放款人双方达成的交易意愿,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
“714高炮”即是在Payday Loan的基础上,借助互联网孕育而生的产物,但并不是所有的“网络小额借款”“714高炮”都是“套路贷”。
二、“网络小额借款”、“714高炮”和“套路贷”
网络小额借款、“714高炮”、“套路贷”有着相似的外观,但三者的本质完全不同,三者关系打个比方,好比是桔,枳和塑料桔的区别。
网络小额借款指具有国家强制要求的金融牌照、利率不超法定限额的合法业务,更像Payday Loan,是传统银行抵押贷款的有益补充,有者积极的经济意义,例如目前百度、京东、阿里,甚至各大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短期无抵押小额借款产品。
“714高炮”与网络小额借款的区别主要在于通常不具备金融资质,或者利率超过法定界限的金融产品。也即“714高炮”是网络小额借款朝着违法迈进了一步,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返还不当得利等法律责任,但尚未严重到构成犯罪<2019年10月21日后,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将此后的714高炮纳入了非法经营罪>。
“套路贷”则较“714高炮”又在违法道路上跨了一步,很多都掉进了犯罪的深渊,“套路贷”与网络小额借款、“714高炮”的区别体现在:
1、网络小额借款和“套路贷”虽然都在前期收取费用,但前者收费是因为需要进行严格信用审查、评估,避免违约风险产生了大量的成本,而后者则是单纯的“砍头息”;
2、网络小额借款的经营目的是赚取借款利息,因此追求低违约、高频率交易,并不希望借款人发生违约。而 “套路贷”的目的则是以前期的小额借款为由头,不断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因此极力追求甚至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以便让借款人不断支付违约金,或者诱导借款人借新债还旧债支付更高利息。
3、网络小额借款追求的是在覆盖成本后能微薄盈利,依赖期限短、放款频次高、利润指数增长为主要盈利模式。因此对于坏账的态度较温和,通常只是将坏账的借款人标记为高风险人群、避免再次与之交易、与尽快达成和解,并不会投入人力、财力进行催收,而是尽可能将该部分人力、财力投入到新一轮的交易中去以期快速从新的交易中赚取利润弥补损失。但“套路贷”追求借款人违约,需要利用高额违约金牟取暴利,因此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对坏账借款人进行恐吓、威胁、骚扰。
4、“714高炮”则是介于两者之间,其盈利模式同网络小额借款一样,但由于其面向的用户可能是不满足银行类信贷产品及网络小额借款的审核标准,而在促动消费的大环境下,此类人群又存在着借贷刚需,但此类人群也确实存在着更大的风险,因此,其较网络小额贷款来说,在催收上可能会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存在部分不当催收。但并不存在“诱骗借款人借款”、“恶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债务”等行为。
因此对于网络小额借款、“714高炮”和“套路贷”,法律应当有着不同层次的评价,对于网络小额借款,应当予以扶持、引导和监管,发挥其积极作用,防止其异化;对于“714高炮”则应当依法取缔、行政处罚;而对于“套路贷”,构成犯罪的应当科以刑罚。
但是在实务中,扫黑除恶以来司法实务中对具有“小额借款、无抵押借款”的网络信贷产品有点一刀切的意味,只要是“小额无抵押网络借款平台”就一定是套路贷,不再分析其是否仅仅停留在“714高炮”的层面,是否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而一律直接施以刑罚,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三、为什么“714高炮”最不可能定性为诈骗罪
笔者认为绝大多数“714高炮”,除了金融资质或利率高低的区别之外,与合法的网络小额借款并没有本质区别,即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以使借款人错误处分财产。还是用前期CCTV法治在线报道的上海某企业“7、14高炮”案件为例,从视频中可知:首先平台利用“低利息、放款快”来吸引客户上钩,然后又特意将各项费用放置于不醒目的位置,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理使其上当,借款到期后向借款人收取高额的续期费,续期费没有选择的,要么还本付息,要么支付续期费,就笔者而言这里面有三个逻辑问题:
①“低利息、放款快”是不是诈骗,此类问题要结合后续“714高炮”机构在借款交易过程中与借款人的沟通情况而定。如果签订合同、放款前有明确标明利息数额,明确标识“信审费”等费用,对借款人不存在隐瞒,那么也即是说“低利息、放款快”仅仅是揽客手段,在客户最终决策贷款前,相关其他费用信息已经披露,客户决策贷款的原因已经与宣传脱钩。相关费用信息披露的标识有多不醒目,是否足以让普通一般民众忽略,就要需要审查相关证据了,就笔者所看到的几个平台还不至于误导民众。
何况“低”、“快”都只是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在不明确参照系的情况下说“低”、“快”,本身就无从判断该说法的对错,当然也就不能随便冠以诈骗罪。
②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理,是一般借款人都存在正常情况,不可能作为借款人“上当”的理由,作为正常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那是自我归责部分,上述做法当然不能归入诈骗手段,举个例子:西安奔驰女事件,她因为急于购车愿意向汽车公司支付金融服务费(2019年4月15日,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一事在曝光的谈话录音里女车主提到自己本可以全款购买,但4S店诱导自己使用奔驰金融之后,她被迫交纳1.5万金融服务费。),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西安奔驰4S店也没有就被扣上诈骗罪的帽子,抛开金融服务费不说,汽车销售行业中收取的出库费、代办费、PDI检测费,哪一张费用测算单上不是赫然在目,购车者又有哪个不是希望早日提车,此类交易都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试问又如何将4S店销售定性为诈骗呢?
③关于续期费,首先从采访视频中可以得知,续期费是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的,明确了金额,那位“被害”女士陈述:当时手头紧,听说可以续期就做了。笔者从这里面没有发现被害人有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的情况,即CCTV法制在线所宣传的上海某公司“714高炮”案件不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当然,小额网络借贷平台逾期率非常高,逾期后不还款,不续期的也大有人在,并不存在只能还款或支付逾期费的逻辑。
最后,通过案例检索,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2019)浙10刑终96号、(2018)浙1081刑初1708号、(2019)浙1081刑再2号三份刑事判决书,文书记载行为模式与央视报道的上海某公司套路贷案行为模式基本一致(实际情况以个案事实为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并未认定涉案人员成立诈骗罪。虽然我国非判例法国家,但浙江作为我国审理网络套路贷案件法制经验先进地区,笔者认为其办案机关的判决结果对其他地区审判类似案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综上,笔者认为,“714高炮”利用“信审费”“续期费”等名义收取的服务费,与“套路贷”中的“砍头息”不同,是有真实的前期信息查询、审核成本的,而不是纯粹为欺骗消费者的说法;交易过程中也没有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更没有导致借款人产生错误认知、错误处分财产,因此是不构成诈骗罪的。那么支付了高额“信审费”“续期费”“利息”的群众如何维权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第三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者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支付的高额“信审费”“续期费”“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受害群众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让“7、14高炮”相关机构和个人退还相关费用,从法制在线栏目的视频中可知:涉案的上海某公司,只要投诉,都果断与客户解除合同,协商解决。
那么“7、14高炮”不构成诈骗罪就一定不是“套路贷”吗,笔者的答案也是否定的,如下:
①经过授权获取的客户信息,管理、使用不当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②在催收阶段,使用的手段超出正常范围,达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暴力或者软暴力的程度,那么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比如CCTV法制在线栏目报道的上海某公司“7、14高炮”案件,假如使用暴力或软暴力迫使“被害”女士交付了续期费,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名。
综上,认定“7、14高炮”借贷平台明确告知砍头息,用点手段收逾期,最不应当构成的就是诈骗罪,虽然催收手段不当,信息管理不当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但也希望司法人员应本着“罪刑法定”原则,查清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合法判断,避免冤案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