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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案件虚拟治理成本法中如何定量及定价问题 作者:张寒

污水排放案件虚拟治理成本法中如何定量及定价问题

作者:张寒

 

近期承办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某钢管企业不按规定处理污水,并连续多年将未有效处理的污水偷排至公共水域,公诉机关通过虚拟成本法对某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定机构认定4年的排水数量为42000余吨,相关结论是根据环评报告书的用水量与排污量之比,然后根据单位的年用水量计算得来,但环评报告书如何计算出排污比的不得而知。作为辩护人要降低嫌疑人刑期,降低企业损失必须否定此份鉴定意见。

首先,应当质疑的是排放数量,根据登记在册的钢管产量与企业的实际用水情况发现企业的用水量与企业产品不成正比,同时发现企业建于90年代,管路破损严重,每年存在大量漏水的情况,故鉴定机构根据单位的总用水量计算出排污量不具有合理性。根据《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可知:排放数量的计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污系数计算法。因为环保被查,相关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已经被拆除,故没有办法进行实测法,相关物料是企业两个厂区公用的,没有做特别区分,故也很难进行物料恒算法。也就只剩下排污系数法。

在本案中,涉案单位属不锈钢行业,采用冷轧工艺,根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表A.1中(第101页),《3130钢压延加工行业系数手册》第19页,产污系数为1.8,若循环使用排污系数为0。但考虑到涉案单位在生产工艺中会循环使用部分废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全公司水量平衡图”显示,排污系数应为20%,计算出该企业排污数量为10000余吨。

其次,质疑鉴定意见中单位治理成本。鉴定机构选取了两个治污企业,一个是“中和法”及“化学混凝沉淀法”,一个采用膜处理技术,平均计算出40/吨的价格。该鉴定报告确定单位治理成本使用的是市场法,而且取样也没有达到《价格认定规范》中市场法所要求的最低要求,而且没有考虑价格内涵(需要考虑处置的时间、区域、治污方法),没有办法反映涉案单位环评报告要求的污水处理工艺的真实成本。

该鉴定报告适用的标准为gb/t 39793.2-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该国标5.3条款明确单位治理成本使用的方法为实际调查法,即成本法,该条款明确要求在相同产品类型、治理工艺、生产规模、能够实现稳定达到稳定排放为首要考虑因素,涉案单位的水污染治理工艺为“中和法+化学混凝沉淀法”,在同区域,同类型企业中广泛使用,每吨污水处理成本在15-2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