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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丨承租人转租后主张优先承租权,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作者:沈蓓、胡国春

承租人转租后主张优先承租权,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从新规视角解读优先承租权的法益边界
作者:沈蓓律师 胡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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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新增的优先承租权规定,为租赁市场带来新的法律保障,但也引发新型纠纷。近日,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胜诉,判决驳回了原告(原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承租权并索赔300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承租人将房屋大规模转租后,是否仍享有优先承租权?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优先承租权的法益边界,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情焦点】转租行为是否构成优先承租权的行使障碍? 

原告承租案涉房屋后,长期将超过90%的场地转租给十余家第三方经营,自身实际使用面积不足8%。租赁期满前,被告(出租人)明确表示收回房屋自用,但原告以“优先承租权”受侵害为由,主张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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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代理被告提出核心观点:

1. 优先承租权保护的是承租人经营稳定性的法益,而非转租牟利的商业机会。

原告通过转租将案涉房屋分割为多个独立经营单元,其自身并未形成稳定的经营实体。优先承租权的立法本意是保障承租人在原址持续经营的权益,而非支持其通过转租获取投资收益。原告的转租模式已背离优先承租权的法益基础。

2. 出租人收回房屋系真实自用,不满足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前提。

被告在租赁期满后,将房屋用于关联公司经营,并对剩余区域进行整体改造规划,仅少量面积因历史遗留问题暂由原次承租人使用。法院认定,出租人整体自用的意图真实,不存在恶意规避优先承租权的情形。

3. 承租人严重违约,双方信赖基础已破裂。

原告在租赁期间多次拖欠租金、擅自转租,甚至因违约行为被诉至法院,双方关系仅依靠调解书勉强维持。在此情况下,原告主张基于诚信原则的优先承租权,缺乏法律与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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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支持出租人正当权益,驳回原承租人全部诉求。

法院采纳本所律师的大部分观点,认为:

1.原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行使续租请求权,程序上不符合约定;

2.原告将房屋大规模转租后,其经营稳定性已通过次承租人实现,自身不再具备优先承租权的保护必要性;

3.被告自用行为符合商业逻辑,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最终,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认为出租人收回房屋后大部分自用为主,少部分延续出租给次承租人,明确优先承租权不适用于以转租为核心商业模式的承租人。



律师建议

 《民法典》赋予的优先承租权并非绝对权利,其行使需以承租人实际稳定经营为前提。出租人若确有自用需求,应提前明确意图并保留证据;承租人若以转租为主要目的,需审慎评估续租风险。此类新型纠纷的裁判规则正逐步清晰,建议市场主体在缔约及履约过程中规范行为,避免因权利边界不清引发争议。


本案彰显了司法对租赁关系实质的穿透性审查,对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具有积极意义。本所将继续深耕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为客户提供前瞻性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