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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案例

马某盗窃、故意杀人案

2010年,江阴市某企业职工马某因爱恋公司女同事李某,多次求爱遭到拒绝。性格内向偏激的马某,准备与李某同归于尽。他为了购买爆炸物品,盗窃仓库的铝材价值数万元,后被公司排查时发现,在公司经理找其谈话过程中,马某主动交代了其盗窃是为了买汽油和爆炸物品杀人的意图。公司经理遂报案。公安机关已马某涉嫌盗窃、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胡国春律师分别从涉案的两个罪名着手。首先,联系家属将盗窃的物品赃款退清,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从公司获得马某平时表现和为人的情况。其次,在故意杀人罪上,从犯罪预备的这个角度进行分析,马某在故意杀人犯罪预备阶段,为了准备犯罪工具而实施盗窃,属于刑法学上的牵连犯,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触犯了其他犯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因此两个罪名应当合并为一个罪名。故意杀人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而且被及时发现,没有进行下去,且马某具有主动投案自首,交代犯罪意图的情况。因此,应当仅按照盗窃一罪处罚。在此思路下,辩护人提出了辩护意见。

最后,检察院和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仅定马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