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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说法】钱某云诉钱某强、江阴某公司、江阴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鞠澄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5日7时06分许,钱某云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江阴市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公交站台地段时,遇右侧前方钱某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左转弯掉头,后钱某云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车辆侧翻,造成钱某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钱某强和钱某云驾车离开现场。钱某云回家后,其家属于9时29分在江阴市人民医院打电话报警。交警部门调查认为钱某云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事发时双方车辆未发生碰撞,根据规定,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发当天,钱某强系江阴某公司驾驶员,前往事发地接公司老板上班,老板上车后掉头前往公司。 2017年8月7日钱某云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262813.88元,合计272813.88元,如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钱某强、江阴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典型的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1、钱某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掉头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2、钱某强事发后离开现场的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适用免责条款;
  一、就钱某强的驾驶行为看,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未认定其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且双方车辆未发生碰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未认定钱某强存在违反任何交通法规的行为,同时也认定双方车辆未发生碰撞。根据钱某强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及当庭陈述,其当时按照驾驶规范,掉头前打了左转向灯及观察了后视镜,确定安全后进行掉头,其掉头后,才看见左侧对面车道钱某云的摩托车摔倒。
  二、钱某云存在三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及其驾驶摩托车采取措施不当,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首先,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钱某云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未戴安全头盔等三项违法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损害结果看,钱某云受伤的部位为头部,其他部位仅仅是有表皮擦伤,其损伤如此之大,医疗费用如此高昂,与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关系很大。
其次,根据现场的视频及现场勘查,可以看出,钱某强打开左转向灯开始左转弯掉头时,钱某云距离钱某强驾驶的小型客车非常远,保守估计在40米左右,但其未注意前方车辆的转向灯及路况,继续加速前进,至事发路段的斑马线开始采取措施,斑马线距离车辆掉头的地点也有20米以上,其完全有余地采取更加妥当的减速方式避免碰撞,但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驾驶的摩托车失去平衡,而摔倒。
  三、钱某云驾驶的摩托车距离钱某强驾驶的小型客车掉头的地方距离较远,双方均有谨慎驾驶的义务,但是钱某云的注意义务更重。
根据视频看,钱某强左转向灯亮起开始左转弯掉头时,钱某云驾驶的摩托车距离事发路段的斑马线还有一段距离,这样的距离,根据现场勘查,有40米左右,在这样的距离范围内,钱某强打转向灯转弯已经尽到了谨慎驾驶的义务,钱某强观察后视镜应该是习惯性的看一下安全距离内是否有人或车,没有即正常转弯或掉头。反观钱某云,当时路面平整、潮湿,视线良好,钱某云应当观察到前方钱某强车辆的左转向灯,应当提前减速。在交通事故中,后方车辆因其视线良好,应当负有较重的注意义务,而对前方车辆注意后方道路情况的注意义务相对来说应当较轻。本案中不应在关注到钱某强的谨慎驾驶义务的时候,而忽略钱某云自身应当注意前方车辆的更重的注意义务。
  四、钱某强在事发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行为,不能成为保险公司适用免责条款的理由。
根据视频及现场勘查及钱某强事后主动前往交警部门配合调查和相关陈述,钱某强并非故意逃离现场以逃避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特别是这样的距离,其对事故的发生经过是不知情的。同时,钱某强陈述,该份保险系4S店代办的保险,其只是根据4S店工作人员的通知缴纳保费及带回公司盖章,并未有任何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接触过,更未有人向其说明相关免责条款。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钱某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370310.19元(截至2017年9月4日止),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8093.06元,合计赔偿118093.0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钱某云;
  二、驳回钱某云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拍摄的照片、监控录像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的陈述,认定钱某云驾驶摩托车是在遇到前方钱某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掉头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摔倒,另外,钱某云驾驶摩托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未戴安全头盔及路面潮湿等原因,是导致钱某云受伤及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钱某云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钱某强驾驶小型客车停车及掉头的位置均位于禁止临时停车的公交站台,且距离人行横道较近,在掉头时疏于观察路面状况和后面车辆,未尽到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虽然双方未发生碰撞,且两者之间尚有一段距离,但钱某云系在避让钱某强车辆掉头过程中摔倒并跌地受伤的,故钱某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综上,钱某云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酌定钱某强对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适用免责条款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应当是针对驾驶人在明知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自己有关的情况下,未依法采取措施仍然驾车离开现场,以破坏现场或逃避责任等情形作出的规定,并非针对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不知情的情况。本案中,综合钱某云摔倒在地的地点与钱某强驾驶车辆掉头的位置约15米,综合钱某强的笔录和现场监控视频,可知钱某强对事故的发生经过不知情所以离开现场的陈述是可信的,且钱某强事后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及时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可见钱某强并非故意离开现场以逃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关于商业险免责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案例评析
  一、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在交通情况日益复杂的今天,已经屡见不鲜。但是针对不同的案情,法院判决的结果也相去甚远。就本案中,单单就现场的监控视频看,钱某云驾驶的摩托车摔倒与钱某强左转弯掉头的行为好像存在很大的关系,但是承办律师在与驾驶员钱某强交流并现场勘查后发现,钱某云驾驶的摩托车实际与钱某强掉头的距离很远,承办律师在庭审前主动申请主审法官前往现场勘查,并根据监控视频测量位置与距离,主审法官在多次认真勘查现场及对比监控视频后制作了事故平面图,认定了钱某云自身的违法行为及采取措施不当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监控视频的摄像头因为距离事发地较远、角度倾斜的情况下,容易让人产生视觉误差,不通过现场勘查及比对,无法得出本案事故发生的结论。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主张适用免责条款,如何界定“离开现场”,是否无论如何情况一旦驾驶人离开现场,保险公司都可以适用该免责条款?
通过现场勘查及视频比对,钱某强离开现场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逃逸”,因为距离较远的原因,其既不知道事故发生的经过,也不知道事故的发生与其有关,这样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离开现场”显然是不同的。免责同款的适用,不能僵硬和教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本案中,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保险公司适用免责条款的答辩不予认可,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遵循了基本的法律原则。
  结语建议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伤的人因一起很小的事故却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产生了巨额的医药费以及后续高额的赔偿金。
小型客车的驾驶员钱某强及公司认为双方未发生碰撞,距离还这么远,交警部门也未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这样的情况下事故的发生应当与其无关。但是综合各方面证据看,其违法停车及掉头的事实不可回避,且事故的发生与其还是存在一定的关联的,因为钱某云驾驶摩托车确实是为避让掉头的车辆采取措施才摔倒的。
  摩托车驾驶员钱某云虽然受伤很重,值得同情,但是事故的发生确实其存在明显的重大的过错。其驾驶摩托车是去单位上班,也就是说其正常的情况明天上班都是这样上班的,那么其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未戴安全头盔等三项违法行为是常态化的,最终的悲剧是其长期无视法律法规,没有交通安全意识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