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强说法】常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实例分析之四-----石化系“变名销售”相关 作者:肖田
2016年底至2017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分两批在税务系统内部下发石化企业纳税风险名单,涉及纳税风险户300余家,核心风险点为“变名销售”,我国石化行业内部全面爆发税收违法风险。本文简要分析“变名销售”的概念、原因和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何为“变名销售”?
“变名销售”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或者约定俗称的概念,实践中有一些石化企业会这样做:石化生产企业(下称生产企业)卖成品汽油给石化贸易企业(下称贸易企业),却开给贸易企业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生产企业变名销售”,当然这种行为应该是买卖双方共谋的结果,毕竟一出一受,任何一方有异议均不能成事;紧接着,贸易企业将汽油对外销售时对外开具成品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贸易企业进项发票标的是芳烃类化工产品,开出的发票上确是成品汽油,品名前后不一致,此为“贸易企业变名销售”,其实按照笔者的理解,在贸易企业的销售过程中,它做的仅仅是卖出了什么东西就在发票写了什么东西,很诚实,谈不上变名。
在此,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特征很明显,货物是“汽油”,发票上却开了“芳烃类化工产品”。票、货不一致。贸易企业却没有这个毛病,票、货太一致了。
二、“变名销售”原因
生产和贸易企业这么干,是为什么呢?原来,虽然不管卖什么都避免不了要交增值税,但是消费税却不一定了:卖的是“汽油”,得交消费税,卖的是“芳烃类化工产品”,按照国家政策,就不要交消费税。很明显,生产和贸易企业如此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偷逃消费税。另外,他们的目的不会是骗取抵扣增值税,因为货物品名虽然写的不一致,但是货物价款是一致的,无论货物名称怎么变化,增值税的征税客体不变,原本增值税是多少,还得交多少,虽然虚开了(三流不一致即虚开),但是不以骗取抵扣增值税为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骗取抵扣增值税款,也就够不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没有问题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须严格区分)。
三、“变名销售”刑事法律风险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变名销售”存在两个问题: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偷逃消费税。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述第二点中已经详述,不再重复,简言之就是行政违法,但不构罪。
关于偷逃消费税问题,变名销售的实质,就是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用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品名的方法逃避缴纳消费税,“变名”过程需要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配合才能得以完成,因此一般生产、销售企业系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201条的规定,按照一般石化贸易的正常体量,大部分此类贸易都可能涉嫌逃税罪。
总之,“变名销售”一般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很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涉及到相关行政法律风险,面临沉重的补缴和罚款责任,因此,石化系企业家在决策前,需要充分安排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分析论证,同时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请教,杜绝潜在行政以及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