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强说法】高铁扒门事件—-道德谴责之外更须进行法律制裁 作者:肖田
据网易新闻报道,1月5日,在合肥高铁站即将发车的G1747高铁列车上,妇女罗某某以等老公章某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威胁行车安全。该罗某某系合肥市庐阳区永红路小学教导处副主任,从该校的官网上看,罗某某是从教11年的小学语文高级教师。2009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年被评为区级优秀班主任。
按道理讲,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遵纪守法是一个普通公民的义务,遑论教师?为了让自己迟到还能坐上车,麻烦了列车员、乘警、站务员、一整列列车的乘客、对她依法拘留的办案民警、拘留所的收押民警和对她监管的管教民警、收取她罚款的银行工作人员,浪费了送她去拘留所车辆的汽油费,麻烦了她的家人遭受旁人的指指点点,麻烦了她的女儿目睹撒泼耍赖的身边教材,麻烦了同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同事们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最后,可能麻烦了自己:负面网红、拘留所10日游、学校处分。
笔者联想起一篇网文报道:日本的自杀率之高闻名世界,但日本还存在一个自杀旺季:从每年的4月1日开始日本的自杀率会直线上升。为何?因为日本的财政年度在每年3月31日结束,为了不麻烦继任者,要自杀的人会把上年度的事务做完交接好,然后选择卧轨。其中有部分人,卧轨也要等末班车,以免造成白天上班族迟到。为何选择卧轨?死在出租屋会麻烦到房东:造成房子贬值;死在林海会造成家人报失踪,警方搜救;跳入大海会污染环境,卧轨马上被发现不麻烦警察找失踪人口,收尸便利。
两相对比,真是无话可说。
按法律讲,罗某某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刑事责任
罗某某可能涉嫌罪名:
1、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铁速度非常快,而且目前我国高铁路网运行密度很大,非正常停车或者滞站,再加上雨雪天气或者其他一些不利因素,后车极易与前车发生剧烈碰撞,严重危害大批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本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看看,很严重吧!
2、妨害公务罪
如果本案中罗某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警察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其执行驱离任务的,她就有可能涉嫌本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也不轻!
第二,行政责任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从行政责任的角度看,罗某某最高可面临十日行政拘留和二千元罚款。
第三,民事责任
罗某某的行为,如果造成高铁延误,耽误大批旅客的宝贵时间,可能产生乘客们的诸多损失:如延误飞机、耽误谈判、耽误治病等等,是典型的侵权行为,罗某应当对被延误乘客承担侵权责任。
希望经历此番,罗某某对自己、对社会、对法律有全新的认识,遵守规则,敬畏规则,重拾师道尊严,不再给大众增添无谓的麻烦。
乘坐火车文明出行是一种素养,更是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