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振强案例

振强案例

【振强说法】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甩手掌柜”责任问题——趣论中立帮助行为 作者:肖田

    举3个例子先:

    例1、月黑风高夜,以南海鳄神、云中鹤为首的一大帮满脸横肉、络腮胡子的男子走进小饭馆,等上菜的时候,大肆谈论要去结果某人的狗命,毫不避讳,老板慕容复听得真切。但是慕容复没有报警,也没有胆子说今个儿老子生意不做了,他默默上菜,众人吃喝完毕,酒足饭饱,浑身力气,真的去干了一票杀人大案。

    慕容复不报警,提供酒肉,让这一干人等吃了有力气去杀人,帮助犯?构成故意杀人共犯?

    例2、又一月黑风高夜,满头白发的90后出租车司机小刘(遗传性少年白头)招徕到一位男客,此人二十出头,身高七尺,体重却只有90斤上下,薄如纸片,面如死灰:“过江!”小刘回一句好咧,立即开拔。路上客人电话里大谈“冰马上就到,路上等我,我乘出租车来的”,小刘一听心惊,再听汗流,后横心一想,又不是我贩毒,管他,于是载客至目的地,后该客人下车后完成冰毒交易。

    小刘构成贩毒的帮助犯?

    例3、鸟叔是著名制药企业蛋氏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1%,但该公司由CEO负责行政管理,鸟叔虽然是大股东,但生性不羁,甚少过问公司事务,他不担任CEOCFO、董事长、董事和监事,只做逍遥大股东,只赚年底分红。某日公司CEOCFO、董事长、董事开会通过决议决定商业贿赂,后蛋氏公司因商业贿赂被人举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鸟叔作为大股东被公安机关抓获。

    鸟叔是本罪共犯?

    回答上述问题,就是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任务。

    中立帮助行为本身不侵害法益,但客观上,为某种犯罪实行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刑法理论谓之中立行为的帮助”、“中立的帮助行为”、 “外部中立的行为”、“日常生活行为”、“职业典型行为”、“中性业务行为”等等。中立帮助行为,有两个特性,其一是“中立”,其二是“帮助”。帮助很好理解,而“中立”的根本特性在于,帮助者对法益无法定保护义务,上述3例中,慕容复、小刘和鸟叔,一个是饭店老板,一个是出租车司机,一个是甩手掌柜,从法律义务的层面来看,饭店老板慕容复没有法定义务去制止杀人犯,出租车司机小刘没有法定义务去扑灭毒品犯罪,不知情、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股东鸟叔没有法定义务防止公司犯罪发生。当然,如果这三个人都是警察,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其次,中立的特性还包括:不能简单判断善恶好坏,必须结合环境才能定性。中立往左,就是善举,如捐钱救命、尊老爱幼;中立往右,即为恶行,如寻衅滋事、滥杀无辜。

    中立如罂粟,可以是善举:政府监管下种植罂粟提取吗啡制成药物救人性命;也可以是恶行: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毒品世界金三角给自己和世界带来的腥风血雨。单纯看种植罂粟,无所谓好坏,但一旦加入情境,高下立现,善恶即分。

    中立如雪花,雪崩之时每片雪花都是有罪的,在雪乡赏雪之时片片雪花自然又是极好的。

    中立如电脑、手机、手表,犯罪者手中它们是犯罪工具,教育者手中它们是光明阶梯。

    等等。

    因此3例,提供个饭,开个车,当个大股东,均为中立帮助行为,行为人均不能以犯罪论处。

    引申到本文题目所提及的大股东,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责任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以,立法者考虑的是“直接负责”、“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而是不是大股东,股份多少并不是问题的关键:股东可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可以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兼任总经理、董事长等的时候;当然,也可以什么都不是,就如例3中逍遥快活、不问公司俗务的鸟叔。

公司单位犯罪中对于股东是否犯罪主体的考虑,通常应根据该股东的实际职责,在犯罪中所实际起到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对于犯罪的可支配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