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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强红锋”在行动】振强律所党支部 · 双创广场站之系列活动七

上周一开始,双创广场法律服务站全体律师共同学习了《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中的保证合同。《民法典》将“保证合同”放入合同编中,作为有名合同独立成为第13章,共22个条文,从681条至702条,与现行《担保法》有较大的变化,现作梳理与解读:

1、对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而《担保法》却是有效的。

2、对于保证担保方式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了“只有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却是只有明确约定一般责任保证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对于保证担保期限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了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但有约定的按约定。而《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连带担保责任为2年。

4、对于保证债务让与的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有效,不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而《担保法》没有规定需要通知保证人。